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 投資
By Joe
at 2007-11-16T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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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11.16 03:11 pm
一名股市王姓老師,沒有經過證期會核准,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授
課,並收取上課費用,法院判處王3月徒刑確定,王不服判決,以侵犯人
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工作權利,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
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沒有抵觸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
無違憲。
司法院秘出長謝文定指出,按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為其個人對
證券投資意見的表達或資訊提供,其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
使參與講習者有獲得證券投資相關資訊的機會,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
由的保障。
不過,依照證交法第18條第1項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辦
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應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
關核准的資格。大法官認為上述的限制手段與目的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
比例原則,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認為,證交法第18條及相關管理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建立
證券投資顧問的專業性,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情事,且該業務
範圍並不包括一般性的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
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目得的證券講習,因此,認定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並未抵觸,無違憲情事。
【2007/1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099650.shtml
--
看到這篇報導,判刑三個月呢。
版上不是有個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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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11.16 03:11 pm
一名股市王姓老師,沒有經過證期會核准,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授
課,並收取上課費用,法院判處王3月徒刑確定,王不服判決,以侵犯人
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工作權利,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
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沒有抵觸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
無違憲。
司法院秘出長謝文定指出,按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為其個人對
證券投資意見的表達或資訊提供,其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
使參與講習者有獲得證券投資相關資訊的機會,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
由的保障。
不過,依照證交法第18條第1項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辦
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應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
關核准的資格。大法官認為上述的限制手段與目的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
比例原則,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認為,證交法第18條及相關管理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建立
證券投資顧問的專業性,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情事,且該業務
範圍並不包括一般性的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
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目得的證券講習,因此,認定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並未抵觸,無違憲情事。
【2007/1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099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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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報導,判刑三個月呢。
版上不是有個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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