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繳稅困難 申請延期最長1年分期3 - 稅務
By Olive
at 2020-03-20T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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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ny577 (不《小孩雙姓》 就單身!)》之銘言:
: 疫情影響繳稅困難 申請延期最長1年分期3年
: 2020-03-06 20:04 中央社 / 台北6日電
: 財政部今天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根據規定,
: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
: 形,從寬認定。
: 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財政部表示,個人若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有減班休息或接受隔
: 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狀況;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無法於規
: 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以依照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
: 稅捐者,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
: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應納稅捐金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
: 者,延期期限為1至2個月,分期期限為2至3期;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
: 至3個月,分期期限為2至6期;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至6個月,分期
: 期限為2至12期;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至12個月,分期期限則為2至
: 24期;若超過1000萬元者,延期最長也是1至12個月,分期期限則為2至36期。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394981
https://reurl.cc/KkxqQR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
達3年(36期)。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
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
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
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
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
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
: 疫情影響繳稅困難 申請延期最長1年分期3年
: 2020-03-06 20:04 中央社 / 台北6日電
: 財政部今天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根據規定,
: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
: 形,從寬認定。
: 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財政部表示,個人若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有減班休息或接受隔
: 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狀況;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無法於規
: 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以依照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
: 稅捐者,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
: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應納稅捐金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
: 者,延期期限為1至2個月,分期期限為2至3期;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
: 至3個月,分期期限為2至6期;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至6個月,分期
: 期限為2至12期;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延期期限為1至12個月,分期期限則為2至
: 24期;若超過1000萬元者,延期最長也是1至12個月,分期期限則為2至36期。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394981
https://reurl.cc/KkxqQR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
達3年(36期)。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
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
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
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
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
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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