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系統之列舉扣除無法對應到可扣抵稅額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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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二年使用報稅系統 (14.02版 102.4.30製)

目前有個疑問是,當我選擇列舉扣除,也填了機關捐贈現金、人身保險費和醫藥費

右欄位的小計實際發生金額為 33,326 可扣除金額 29,274

可是為什麼右上欄位的可扣抵稅額還是0呢?

以下是我右上欄位所得到的金額資訊

綜合所得總額 397,001 全部免稅額 164,000

綜合所得淨額 53,001 全部扣除額 180,000

扣繳稅額 0 可扣抵稅額 0

基本稅額 0 一般所得稅額 2,650

應納稅額 2,650 應自行繳納稅額 2,650

請問板友我哪裡可能有設定上的疏忽呢?還是使用觀念不清楚?

還是我要乖乖的貢獻 2,650元了!

麻煩解答...感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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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3-05-01
可扣抵稅額不是這樣算的,要有股利收入才會有
Hedy avatarHedy2013-05-03
列舉扣除額<76000時,以標準扣除額76000計算
Zora avatarZora2013-05-05
標準76000+新資扣除104000=全部扣除額180000
結論:乖乖去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