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父母卻需補稅的話,是否不應報扶養呢?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報了兩年的稅 , 前兩年都是使用金融憑證 ,

但因憑證裡面只有我自己的所得資料 ,

並且當初第一次報稅時,不知道原來被扶養的家人所得也要計入...@@....

所以 95 年報完稅之後 , 95/7/31收到退稅約 3000 元

但我疑惑的是 , 這個金額與我當初上傳的可退稅額 (1000元)並不同...退比較多??

然後 , 就在過了一年之後 --->我覺得過了很久...已經搞不清楚是要我補何時的稅!

96/10月 我收到國稅局要我補繳錢的單據..@@.. , 約 5000 元 .

上面列出的所得是爸爸買了一些股票的股利所得 , 以及一筆租金收入約9萬...@@...

爬文了一下 , 應該是因為房客報了租金支出所以要補稅 , 對嗎??

可是那個收入9萬 , 怎麼算好像都不對 , @@...

96年報完稅 , 一樣的狀況又發生 ,@@...

但今年去幫爸爸申請憑證 , 裡面也沒有租金這一筆

不知道我應該要怎麼報稅才會最正確 ?

租金收入應該要自己 Key 入並選採標準費用率 43% 那一個嗎?

另外想請問 ,

如果爸爸有這樣子的收入 , 這樣子報扶養真的會比較划算嗎 ??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