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不到60歲,無收入
但是之前有買一間套房給小弟自住(套房登記在家母名下)
房租最多可申報120000
扶養未滿70歲的親屬可扣除77000
但是如果我兩項都申報的話
是否變成
120000(房租支出)+77000(扶養)-120000(家母的收入)=77000
等於只能扣除77000
所以不要申報扶養家母的話
反而可以扣除120000的房租支出
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此外,我有個欠卡債被多家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老姐
去年她的老闆薪水都是直接給她現金,避免被銀行扣到
這種情況下,我可以申報扶養我姐嗎?
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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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之前有買一間套房給小弟自住(套房登記在家母名下)
房租最多可申報120000
扶養未滿70歲的親屬可扣除77000
但是如果我兩項都申報的話
是否變成
120000(房租支出)+77000(扶養)-120000(家母的收入)=77000
等於只能扣除77000
所以不要申報扶養家母的話
反而可以扣除120000的房租支出
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此外,我有個欠卡債被多家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老姐
去年她的老闆薪水都是直接給她現金,避免被銀行扣到
這種情況下,我可以申報扶養我姐嗎?
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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