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公司買的傷害險可當作列舉扣除額嗎? - 保險
By Eartha
at 2011-05-23T16:52
at 2011-05-23T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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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稱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可以分為兩種:
一、人身保險費-非健保:上限24,000元,包括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保、團保、學生平安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
按各家專案中,僅有傷害保額/傷害日額/傷害實支實付...等之保費列入,但如有責任險..
等,不列入(意即產險公司需另列,不等於100%保費)<泰安產物經詢問確定可以>
其它(汽機車 強制險、汽機車保險,住宅火險..),均無法算在保險扣除額2萬4千
元裡面.
二、人身保險費-健保:不受金額限制,只有全民健康保險一項。
所以勞保屬於第一點,健保屬於第二點,汽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為產物保險不是人身
保險,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稱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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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險費-非健保:上限24,000元,包括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保、團保、學生平安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
按各家專案中,僅有傷害保額/傷害日額/傷害實支實付...等之保費列入,但如有責任險..
等,不列入(意即產險公司需另列,不等於100%保費)<泰安產物經詢問確定可以>
其它(汽機車 強制險、汽機車保險,住宅火險..),均無法算在保險扣除額2萬4千
元裡面.
二、人身保險費-健保:不受金額限制,只有全民健康保險一項。
所以勞保屬於第一點,健保屬於第二點,汽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為產物保險不是人身
保險,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所稱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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