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個戶這麼麻煩? - 期貨
By Catherine
at 2012-03-08T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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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trader (supertrade)》之銘言: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2575721&last=33962731
: 台北的價格都比較便宜 那中南部 還有東部的要開個戶還真麻煩
: 上次我要開戶 台北的業務員
: 我說我去我家附近他們的同公司開行不行 他也說不行
: 以前不都寄一寄就好
剛營業員還敲我 問我問題
原來是說因為這個 !
滿扯的 不過大家又多一個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10003723號
受處分人名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23474649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代表人姓名:簡OO
身分證統一號碼:OOO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中壢分公司辦理期貨交易人開戶作業有客戶徵信資料非由交易人親自填具之情事,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或…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中壢分公司100年5月24日辦理顏姓客戶開戶作業時,有關財務狀況及投資概況之勾選,並非顏君所為亦非顏君授權,其平均年收入為「50萬以下」,而勾選之狀況為「50~100萬」與實際情形不符,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02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有關「委託人應親自填妥受託契約及客戶徵信資料表」,及「CA-20220客戶徵授信」有關「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於客戶辦理開戶時,請客戶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且辦理徵信人員應就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之規
定,此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資料、受處分人101年1月19日陳述意見書為證。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碧華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OO】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683&path=1568&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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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2575721&last=33962731
: 台北的價格都比較便宜 那中南部 還有東部的要開個戶還真麻煩
: 上次我要開戶 台北的業務員
: 我說我去我家附近他們的同公司開行不行 他也說不行
: 以前不都寄一寄就好
剛營業員還敲我 問我問題
原來是說因為這個 !
滿扯的 不過大家又多一個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010003723號
受處分人名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23474649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代表人姓名:簡OO
身分證統一號碼:OOO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95號3樓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中壢分公司辦理期貨交易人開戶作業有客戶徵信資料非由交易人親自填具之情事,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或…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中壢分公司100年5月24日辦理顏姓客戶開戶作業時,有關財務狀況及投資概況之勾選,並非顏君所為亦非顏君授權,其平均年收入為「50萬以下」,而勾選之狀況為「50~100萬」與實際情形不符,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02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有關「委託人應親自填妥受託契約及客戶徵信資料表」,及「CA-20220客戶徵授信」有關「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於客戶辦理開戶時,請客戶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且辦理徵信人員應就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之規
定,此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資料、受處分人101年1月19日陳述意見書為證。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邱碧華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OO】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http://www.sfb.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683&path=1568&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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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2-03-11T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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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03-13T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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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3-15T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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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3-20T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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