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
委託人A,信託土地於B(受託人)
處分及清償債務,受益人依然為A
委託人A持有土地時間至受託人B出售
未滿兩年(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但因當初代書辦理期間
有諮詢地政機關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受託人B認為應由委託人A處理
A才是原所有權人
所以沒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土地過戶以後
所剩利益也都歸還於A
將近一年半過去
現在國稅局來函要求受託人B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請問該怎麼辦?
是否應該改找委託人A補繳
畢竟受益人是他
剩下的錢都是他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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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A,信託土地於B(受託人)
處分及清償債務,受益人依然為A
委託人A持有土地時間至受託人B出售
未滿兩年(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但因當初代書辦理期間
有諮詢地政機關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受託人B認為應由委託人A處理
A才是原所有權人
所以沒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土地過戶以後
所剩利益也都歸還於A
將近一年半過去
現在國稅局來函要求受託人B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請問該怎麼辦?
是否應該改找委託人A補繳
畢竟受益人是他
剩下的錢都是他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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