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扣除額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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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

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中略)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

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

每三年評估一次。



※ 引述《krista520 (阿紫)》之銘言:
: 關於特別扣除額有幾點想要請問一下
: 我看我以前上課的筆記跟之前買的小法典(2010.6月)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筆記寫:每人每年104,000元(置底也是這個數字)
: 但是小法典跟上財政部賦稅署的所得稅法寫的是100,000元
: 而且 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裡面的 財政部98.11.25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號
: 上面寫:
: 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 所以我搞不清楚的是
: 到底是104,000 還是100,000
: 同一個網站裡面居然還有兩個不同內容 囧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也是同樣的狀況
: 不知道到底是104,000還是100,000
: 甚至連標準扣除額 我都不知道未婚的是73,000 還是76,000
: 很怕自己搞錯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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