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主流客觀嗎?_?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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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推文有涉及「言論自由」之探討,亦有來信認為本人不當限制
他人言論自由,故簡述己見,接受公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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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http://ppt.cc/Kgfc

保險商品的討論歸類在「商業性言論」應無疑義,
故從商業性言論自由切入,合先敘明。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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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的〈釋字第414 號〉,針對「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違憲?
」做出合憲認定(大法官會議 1996)。雖然此案申請人釋憲的根據是政府管制侵害憲法
第十五條財產權,但解釋文指出此案也涉及言論自由,並指出藥物廣告具有「意見表達
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
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
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就此而論,此一解釋文認為商業言論受到我國
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價值低於其他言論,因此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在定義部分,2003 年出任大法官的林子儀對商業言論早有關注,他曾為商業言論提出
如下定義:「宣傳或推廣某種商品或服務的言論,而其目的在於直接刺激該項商品與服
務的交易,以獲取商業利益」(林子儀 1987, 24)。這也屬於以內容與動機作為認定標
準。

如吳庚、蘇俊雄與城仲模三位大法官在〈釋字第414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商業言
論無法與意識型態或教育言論等量齊觀,因為「難免有內容不實或對公眾誤導之作用,而
其他種類言論則無須顧慮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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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符合本板公益,部分言論自由應以予限縮的的思考點:

(1)非屬保險立法本旨(保險旨在達到風險轉移之目的)時,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2)屬業務員推銷「高保費、低保障」話術的部分,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3)僅屬保險公司廣告性質(如新聞、文章、blog等),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


其他可得其言論非屬「公益大於私益」情形,其言論自由予以限縮,救濟途徑依照PTT站
務規定逕行申訴,必要時於水桶之前給予陳述機會。(以「發文論述」為限,以確保其觀
點論述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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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家推文討論保險板的「公共利益(公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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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4-04-28
這只是第三人基本權衝突的思考問題,還不到對抗公權力限
Ingrid avatarIngrid2014-05-01
制基本權的審查密度或強度。是否援引到釋字來打高空,也
Jacky avatarJacky2014-05-06
就還好。保險版不過就是網路討論的地方,在國家法令無重
大明顯瑕疵的違憲之餘,各版版風的形成,就大家來討論。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5-10
至少我覺得版主還算可以接受建議的啦~~
Ingrid avatarIngrid2014-05-13
上面有些地方邏輯跳了好幾階 就原諒熬夜腦袋的不精準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5-15
(2)的部分 我覺得會牽涉到"知識"的問題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5-15
並非所有發表言論的人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險知識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5-15
或是有去仔細研究 比較諸如定期VS終身這類的差異
而是很單純的依照個人的認知發言
Iris avatarIris2014-05-18
這未必是為了銷售的話術 甚至他們也深信或認同著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5-22
如果就這樣扼殺言論 似乎有些太過
Mason avatarMason2014-05-25
不如開放 反正其下自會有辯論 分析 或比較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5-30
何況賣所謂高保費低保障的商品 也不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