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下錯單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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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第一次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事實整理:營業員誤原PO母親致電委託下單,(嗣後賣出後獲利15萬,或者尚未賣出
僅以市價計算)。

依民法第576條,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
受報酬之營業,為行紀。
到券商開戶委託券商到市場上以券商名義買賣股票,券商在將股票交付給委託人為典型行
紀關係。

至此認為無因管理或不法無因管理不可能成立,因無因管理必在雙方無義務之下,此案例
雙方有行紀契約,僅有誤認受有指示的問題。

依民法第577條,行紀適用委任之規定。
又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
又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而受有損害,受任人應付賠償
之責。
因此營業員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未按照證券交易之程序處理),應有過失或
逾越權限,而有賠償責任。

那原PO母親受有的損害有返還本金,手續費,證交稅,使用利益因為難以證明,但是無
妨可以請求法定5%利息(自交割時起算)

至於獲利的15萬有主張的可能,但是機會不高。
民法中這種賺錢是我的,虧錢算你的這種事是有的,即在行紀,即民法第580 581
條之規定。
但是未受指示是不是算在580條,還可以爭執。

補充:有人主張有代理問題,但行紀是券商以自己名義買進股票在轉讓給委託人,並非以
委託人名義的代理。所以沒有無權代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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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7-10-20
如果還沒告訴原PO媽之前就先自做主張賣掉就大條了
Lydia avatarLydia2017-10-25
如果原po老媽不認為自己有受損害呢?難道要證券公司
Ivy avatarIvy2017-10-26
舉證證明她有受損? 而且 就算不還 證券公司要用哪一
Jacob avatarJacob2017-10-31
條告? 純法律討論 謝謝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10-31
Queena avatarQueena2017-11-02
推,但是與其說這些,吉下去我們就知道了,省得大家
在這鍵盤法官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11-02
大推
Susan avatarSusan2017-11-04
還錢可是要吉
Rachel avatarRachel2017-11-08
實際上一般券商不會為了15萬告客戶 不然券商也太爛
Bennie avatarBennie2017-11-09
而且會怎麼判 每個法官的見解也會不一樣 沒穩贏的
至於要不要還 看個人價值觀 錢重要還是良心重要
Yedda avatarYedda2017-11-10
如果有過往判例法官多半會遵循吧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11-15
不一定 看怎麼涵攝 適用
Hedda avatarHedda2017-11-19
下單並非概括委任,輕易排除無因管理未盡答辯義務
Ina avatarIna2017-11-22
不太會編輯就用回覆的,就券商而言可能可以主張不
當得利而以回復原狀為效果,因為券商誤以為有受指
示而買進股票而後交付,實際上該交付則可能是屬於非
債清償,也就是誤以為自己有債務而清償,至於原po
母有支付價金,因此就整體上財產未有損益變動而沒
有利益,但應該就個別變化來觀察才是
Elvira avatarElvira2017-11-25
適用無因管理就沒有非債清償的問題,無因管理就是債
Irma avatarIrma2017-11-28
樓上您好,文中我以表示沒有無因管理的適用,因為
雙方有契約存在,只有誤認受有指示的問題
Jake avatarJake2017-12-02
看到15萬有主張的可能但是機會不高就笑了
Harry avatarHarry2017-12-03
現在股板變成考生試筆嗎??
Jake avatarJake2017-12-07
樓上您好,15萬的部分我有查到一則判決是認為未受
指示並不是580條的範圍,至於我如果要試筆的話不會
這麼陽春,也沒必要在這邊貼文,純粹只是回文表示
看法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12-12
到底為什麼不還會有良心問題,用我的錢下的單,賺
到當然算我的,賠了算你倒楣啊
Edith avatarEdith2017-12-13
媽媽t+2之後所承受的風險,民法很像都考慮不到
George avatarGeorge2017-12-15
民法這部分應該是總則,細節還是要由證交法與時俱進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12-15
隨常規交易模式變動(實體->無實體,交割模式是圈存或
T+2)等隨時修正,不然民法也沒那麼神,能預知有療養院
這種神鬼坑錢模式的可能
Necoo avatarNecoo2017-12-16
你這樣解,就不會有冒名代理的問題了,而且你這樣解
,債或許可以,但物權沒有合意啊,那物權行為要怎麼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12-19
請問是哪部分物權沒合意?
Annie avatarAnnie2017-12-22
我知道您的問題了 您先查冒名代理
Kelly avatarKelly2017-12-27
如果您認為連物權都有合意 那契約原則派生自由五大
原則哪一個原則符合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12-28
我本來以為你認為有訂過契約就一直沿用 結果你並非
Emily avatarEmily2017-12-31
如此 我其實認為還是沒有契約啦 走無因管理
Connor avatarConnor2018-01-05
您誤解了,證券交易是透過行紀而非代理,縱未受指
示,券商買進股票仍有成立契約,因券商是以自己名義
買進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01-09
至於行紀契約自訂立起到終止時皆有效力,並非無法
律關係,故不用無因管理
Tracy avatarTracy2018-01-13
要說服法官 妳受到的損失非全吃15萬才能彌補 本來就
Lucy avatarLucy2018-01-13
很難 最後判個2~3萬補償 結果繳了6萬律師費就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