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張振聲 台大允年撥40萬 - 保險

By Genevieve
at 2013-03-01T18:11
at 2013-03-01T18: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ckle0322 (趙氏企業)》之銘言:
: http://ppt.cc/bWtd
: 照顧張振聲 台大允年撥40萬
: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許秩維台北28日電
: 13年前就讀台大的張振聲,在校內昏倒成為植物人,台大近期承諾,每年從急難救助金
: 撥出新台幣40萬元協助長期照護。
: 張振聲13年前就讀台灣大學土木系一年級,在校內打球昏倒,送醫急救後至今昏迷不醒
^^^^^^^^^^^^^^
目前資訊無法判斷是否為疾病或意外導致
如為疾病->殘廢險/重大疾病(癱瘓)
如為意外->殘廢險/意外險
: 。他的父親張文政近來向校方陳情,希望台大負起長期照護的責任。
: 張文政透露,台大已承諾每年資助40萬元,直到張振聲往生為止。但他認為每年光是台
: 中醫院護理之家的費用就高達54萬元,希望校方能「全包」,並強調願將過去師生募款的
: 100多萬元全數回捐台大。
: 台大學務長杜保瑞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證實雙方已有協議。他表示,校方估算長
: 照費用每月約3萬元,一年40萬元應可涵蓋最基本的支出。
: 杜保瑞說,費用「全包」有困難,學校不太可能承諾一筆不確定的金額。不足的部分會協
: 助募款,「也許家屬也要負擔一些。」
: 杜保瑞表示,40萬元由急難救助金撥付,該款項每年由各界不定額捐助,每年進帳約數
: 十萬元到百萬元不等,且已累積一定基數。校方做過估算,應不至於影響其他學生的權益
: 。
: 想法評論:
: 1.沒外力造成,所以意外險不會賠?
以意外險條款而言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另外,民法判定是否已盡意外傷害的證明責任方式如下
一、權利要件事實,由原告(受益人)舉證。
二、本判決為減輕受益人方責任的判決。
裁判字號:
96台上 字第28 號判決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131 條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477、478 條
要 旨:
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
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
故),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
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
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
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
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
: 2.重大疾病中的「癱瘓」會理賠成為植物人的部分嗎?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
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
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可從上述條款來確認該生狀況是否能符合
: 3.台中醫院護理之家的部分,醫療險會理賠嗎?
醫療險除外條款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如果,有辦法證明並非以上述為目地的話可理賠
或剛好投保的保單條款除外責任沒有列到這部份(應該很難)
: 4.保險如何規劃,以規避如張振聲這樣的風險?
殘廢險 :因疾病或意外導致殘廢且符合殘廢等級表1~11級殘可予以理賠
長期看護險:一般泛指,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其中2~3項不能自己為之者(幾項以及定義方式各家有細微不同)
失能險 :意外/疾病導致失去工作能力或部分失去工作能力為理賠條件
上述這幾樣因疾病/意外皆可理賠為爭議性較低的險種
且殘廢險的殘廢定義比長看/失能險廣,對於這類狀況的理賠效果較佳
但仍有部分疾病會導致符合長看/失能條件但確不服合殘廢險理賠條件
EX.失智
再購買時有一點要注意一下
有些險種會有每月/年殘廢輔助金的設計
因此有些會設計成每保單週年需認定一次,如該次認定失敗即不理賠
另外,此類險種因較冷門,通常都在較小間的保險公司有比較優秀的產品
且50歲過後保費增漲速度驚人,達到此年紀後需謹慎評估是否續保
--
: http://ppt.cc/bWtd
: 照顧張振聲 台大允年撥40萬
: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許秩維台北28日電
: 13年前就讀台大的張振聲,在校內昏倒成為植物人,台大近期承諾,每年從急難救助金
: 撥出新台幣40萬元協助長期照護。
: 張振聲13年前就讀台灣大學土木系一年級,在校內打球昏倒,送醫急救後至今昏迷不醒
^^^^^^^^^^^^^^
目前資訊無法判斷是否為疾病或意外導致
如為疾病->殘廢險/重大疾病(癱瘓)
如為意外->殘廢險/意外險
: 。他的父親張文政近來向校方陳情,希望台大負起長期照護的責任。
: 張文政透露,台大已承諾每年資助40萬元,直到張振聲往生為止。但他認為每年光是台
: 中醫院護理之家的費用就高達54萬元,希望校方能「全包」,並強調願將過去師生募款的
: 100多萬元全數回捐台大。
: 台大學務長杜保瑞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證實雙方已有協議。他表示,校方估算長
: 照費用每月約3萬元,一年40萬元應可涵蓋最基本的支出。
: 杜保瑞說,費用「全包」有困難,學校不太可能承諾一筆不確定的金額。不足的部分會協
: 助募款,「也許家屬也要負擔一些。」
: 杜保瑞表示,40萬元由急難救助金撥付,該款項每年由各界不定額捐助,每年進帳約數
: 十萬元到百萬元不等,且已累積一定基數。校方做過估算,應不至於影響其他學生的權益
: 。
: 想法評論:
: 1.沒外力造成,所以意外險不會賠?
以意外險條款而言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
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另外,民法判定是否已盡意外傷害的證明責任方式如下
一、權利要件事實,由原告(受益人)舉證。
二、本判決為減輕受益人方責任的判決。
裁判字號:
96台上 字第28 號判決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 131 條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477、478 條
要 旨:
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
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
故),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
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
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
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
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
: 2.重大疾病中的「癱瘓」會理賠成為植物人的部分嗎?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
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
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
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可從上述條款來確認該生狀況是否能符合
: 3.台中醫院護理之家的部分,醫療險會理賠嗎?
醫療險除外條款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如果,有辦法證明並非以上述為目地的話可理賠
或剛好投保的保單條款除外責任沒有列到這部份(應該很難)
: 4.保險如何規劃,以規避如張振聲這樣的風險?
殘廢險 :因疾病或意外導致殘廢且符合殘廢等級表1~11級殘可予以理賠
長期看護險:一般泛指,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其中2~3項不能自己為之者(幾項以及定義方式各家有細微不同)
失能險 :意外/疾病導致失去工作能力或部分失去工作能力為理賠條件
上述這幾樣因疾病/意外皆可理賠為爭議性較低的險種
且殘廢險的殘廢定義比長看/失能險廣,對於這類狀況的理賠效果較佳
但仍有部分疾病會導致符合長看/失能條件但確不服合殘廢險理賠條件
EX.失智
再購買時有一點要注意一下
有些險種會有每月/年殘廢輔助金的設計
因此有些會設計成每保單週年需認定一次,如該次認定失敗即不理賠
另外,此類險種因較冷門,通常都在較小間的保險公司有比較優秀的產品
且50歲過後保費增漲速度驚人,達到此年紀後需謹慎評估是否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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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3-06T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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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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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3-03-12T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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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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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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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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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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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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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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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09T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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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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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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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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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3-04-15T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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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3-04-20T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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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13-04-22T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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