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有在工作
父母親為民國38年出生(兩人去年59歲 今年滿60歲)
大前年年中父親外調海外工作3年 母親無收入一直都是家管
去年父親在海外有收入 但國內薪資所得僅有11.5萬
利息所得8.2萬 另外還有其他所得
算一算總所得約22萬
經試算後未達繳稅標準並不需繳稅
可是我父親下個月就又要調回國內
所以明年他就又需要繳稅了
以前述這樣的情況
請問我父親在"今年"有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標準嗎?
如果父親也算無謀生能力的話
那我是不是可將父親一起申報扶養?
(P.S. 母親方面已經打算由我來申報扶養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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