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系統廠, 怎麼PE 一直將我們的提案駁回,
例如
用
這個東西市面上已經商品化了,給我一個產品網路圖片而已 (失去新穎性 )
=> 這我承認,所以我提案主要為此商品作動之機構方式。
我覺得將裡面作動機構做更改, 畫了三種不同的方式。
可是一一都已說這是顯而易見的機構方法! 很容易想到的方式 !?
不予申請,
什麼叫做顯而易見? 什麼叫做很容易想到?
看到解答,才說這個簡單,我也會解?!
是不是PE 應該將此三種機構方式去搜尋該商品化的專利書,再一一審視範圍
我的機構是不是無牴觸甚至作動方式更佳,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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