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盛銀行台灣子行成立通知 - 銀行

By Harry
at 2013-01-22T15:58
at 2013-01-22T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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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終於來了,新一家(台灣)銀行終於姍姍來遲了~澳盛(台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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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anz.tw/zh/personal/banking-news/announcement.jsp
http://anz.tw/zh/form/Local-In Transfer Notice_website announcement.pdf
(PDF文件網址是整段的,請自行複製貼上瀏覽。)
澳盛銀行台灣子行成立通知
澳盛銀行為加深在地服務之形象與加強決策執行之效率,業已於台灣設立子行─「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子行」)。澳盛子行將透過跨國界的聯合
服務,提供客戶更完整便捷及全方位的服務方案,以實現澳盛銀行向客戶之承諾,以區域
銀行之首,建構創新的銀行服務體驗。
謹通知您,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或「原澳盛銀行」)將於2013
年4月7日將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與負債移轉予澳盛子行,澳盛子行則預計於2013年
4月8日開始對外營運(前述日期如有變動,本行將另行通知)。屆時您於本行之所有帳戶
及往來業務,將全數自本行分割並移轉至澳盛子行。請您放心,移轉後,本行目前提供的
各項服務及產品將由澳盛子行承受,您的權益將不受影響。
謹通知,本行業務分割至澳盛子行後,您的銀行帳號將維持不變,國內匯款使用之國內銀
行代碼(039)以及國外匯入匯款之SWIFT代碼(ANZBTWTP)亦維持不變,但銀行名稱將改
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則為"ANZ Bank (Taiwan) Limited"
。若您有匯入款項之需求,請將前述收款人名稱變更事宜通知匯款人,以確保匯款順利進
行。
此外,您目前持有之本行信用卡,仍可繼續使用,如須進行換卡作業,將由澳盛子行日後
另行通知;另個人信貸還款帳號亦將維持不變,任何您目前已設定的交易指示,例如長期
委託書和直接扣款等指示將如常進行,您不需要進行任何變更。惟自2013年4月8日起,若
您是以郵局劃撥、或以支票支付信用卡、個人貸款或房屋貸款之應付帳款,請將收款人名
稱改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您是以銀行電匯方式繳納信用卡、個
人貸款或房屋貸款之應付帳款時,請將解款行別改為「澳盛(台灣)銀行 營業部」。
若您有任何關於帳戶轉移至澳盛子行的相關問題或希望獲得更多資訊,歡迎洽詢本行24小
時電話理財服務中心(02)2778-9999,或至ANZ網站anz.tw查詢。澳盛銀行感謝您長久以來
的支持與指教,希望未來能與您繼續攜手共創美好未來。若您有任何關於帳戶轉移至澳盛
子行的相關問題或希望獲得更多資訊,歡迎洽詢本行24小時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2778-9999,或至ANZ網站anz.tw查詢。澳盛銀行感謝您長久以來的支持與指教,希望
未來能與您繼續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轉移條款請見下頁:
轉移條款
於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澳盛銀行」)之業務分割並轉移至澳盛(台
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子行」)基準日起(以下稱「分割基準日」), 台端所
有既存或進行中的所有帳戶、授信合約、協議及原澳盛銀行與 台端所簽訂且仍有效之各
種契約與各項交易之權利與義務(下稱「台端的銀行服務」),將一併轉移至澳盛子行,
台端於分割基準日後將成為澳盛子行的客戶。就分割並轉移 台端的銀行服務至澳盛子
行乙事,台端無須進一步回覆本行,即可完成移轉程序。自分割基準日起:
1. 所有 台端與原澳盛銀行的所有權利、債務、責任及義務,包括 台端存放及以原澳
盛銀行名義為 台端存放的資金及其他資產相關之任何義務,與就任何授信合約所提
供給 台端的貸款額度(包括信用卡及信用卡之應收款項)、信用額度以及任何承諾,
均將轉移至澳盛子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澳盛銀行對於 台端的所有權利、債務、
責任及義務將隨之終止、解除及消滅。
2. 有關台端的銀行服務所涉及與原澳盛銀行之間各項條款與條件,不會因轉移至澳盛子
行而受到影響,自分割基準日起,將繼續適用於 台端與澳盛子行間的契約關係。
3. 有關 台端所簽署及/或授予原澳盛銀行的所有保證、設質及其他擔保利益或權益移轉
安排(包括存放在原澳盛銀行或由原澳盛銀行所持有之帳戶內現金或投資帳戶內證券,
其質權或其他擔保利益),均由澳盛子行繼受。
4. 除非 台端在分割基準日前向我們發出書面指示(或在分割基準日後向澳盛子行發出
書面指示)外,澳盛子行有權依據 台端所提供予任何第三人的授權書、同意書、指
示(包括任何本票授權書及代向海關報關提貨授權書)或委託書(包括定期付款指示
及直接扣款授權書)辦理相關事宜,該等文件將被視為係授權予澳盛子行(不論是在
分割基準日之前或之後提供),即由澳盛子行繼受原澳盛銀行之地位。
5. 原澳盛銀行在轉移至澳盛子行的分割基準日前所寄送或提供 台端之任何文件、通知
或通訊將繼續有效,且將視為由澳盛子行所寄送或提供。
6. 原澳盛銀行得將其為 台端所簽發、確認或接受之信用狀、保證、補償協議、擔保或
其他承諾下的權利及/或義務(包括該承諾下之任何動撥或請求)(以下合稱「承諾」
)移轉予澳盛子行,澳盛子行亦得承受之。澳盛子行得視其業務需求,於必要時修改
或取代原澳盛銀行之承諾(且原澳盛銀行因原始承諾所得對 台端主張的補償或其他
權利,亦將由澳盛子行行使,且其效力及於移轉、承受、修改或取代後之承諾)。此
外,原澳盛銀行在本通知信之日期後為 台端所簽發、確認或接受之任何承諾(包含
任何更新或展延之承諾),得包括相關文字,俾使該承諾之轉移、承受、修改或取代
無須另行取得受益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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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盛銀行台灣子行成立通知
澳盛銀行為加深在地服務之形象與加強決策執行之效率,業已於台灣設立子行─「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子行」)。澳盛子行將透過跨國界的聯合
服務,提供客戶更完整便捷及全方位的服務方案,以實現澳盛銀行向客戶之承諾,以區域
銀行之首,建構創新的銀行服務體驗。
謹通知您,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或「原澳盛銀行」)將於2013
年4月7日將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與負債移轉予澳盛子行,澳盛子行則預計於2013年
4月8日開始對外營運(前述日期如有變動,本行將另行通知)。屆時您於本行之所有帳戶
及往來業務,將全數自本行分割並移轉至澳盛子行。請您放心,移轉後,本行目前提供的
各項服務及產品將由澳盛子行承受,您的權益將不受影響。
謹通知,本行業務分割至澳盛子行後,您的銀行帳號將維持不變,國內匯款使用之國內銀
行代碼(039)以及國外匯入匯款之SWIFT代碼(ANZBTWTP)亦維持不變,但銀行名稱將改
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則為"ANZ Bank (Taiwan) Limited"
。若您有匯入款項之需求,請將前述收款人名稱變更事宜通知匯款人,以確保匯款順利進
行。
此外,您目前持有之本行信用卡,仍可繼續使用,如須進行換卡作業,將由澳盛子行日後
另行通知;另個人信貸還款帳號亦將維持不變,任何您目前已設定的交易指示,例如長期
委託書和直接扣款等指示將如常進行,您不需要進行任何變更。惟自2013年4月8日起,若
您是以郵局劃撥、或以支票支付信用卡、個人貸款或房屋貸款之應付帳款,請將收款人名
稱改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您是以銀行電匯方式繳納信用卡、個
人貸款或房屋貸款之應付帳款時,請將解款行別改為「澳盛(台灣)銀行 營業部」。
若您有任何關於帳戶轉移至澳盛子行的相關問題或希望獲得更多資訊,歡迎洽詢本行24小
時電話理財服務中心(02)2778-9999,或至ANZ網站anz.tw查詢。澳盛銀行感謝您長久以來
的支持與指教,希望未來能與您繼續攜手共創美好未來。若您有任何關於帳戶轉移至澳盛
子行的相關問題或希望獲得更多資訊,歡迎洽詢本行24小時電話理財服務中心
(02)2778-9999,或至ANZ網站anz.tw查詢。澳盛銀行感謝您長久以來的支持與指教,希望
未來能與您繼續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轉移條款請見下頁:
轉移條款
於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澳盛銀行」)之業務分割並轉移至澳盛(台
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子行」)基準日起(以下稱「分割基準日」), 台端所
有既存或進行中的所有帳戶、授信合約、協議及原澳盛銀行與 台端所簽訂且仍有效之各
種契約與各項交易之權利與義務(下稱「台端的銀行服務」),將一併轉移至澳盛子行,
台端於分割基準日後將成為澳盛子行的客戶。就分割並轉移 台端的銀行服務至澳盛子
行乙事,台端無須進一步回覆本行,即可完成移轉程序。自分割基準日起:
1. 所有 台端與原澳盛銀行的所有權利、債務、責任及義務,包括 台端存放及以原澳
盛銀行名義為 台端存放的資金及其他資產相關之任何義務,與就任何授信合約所提
供給 台端的貸款額度(包括信用卡及信用卡之應收款項)、信用額度以及任何承諾,
均將轉移至澳盛子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澳盛銀行對於 台端的所有權利、債務、
責任及義務將隨之終止、解除及消滅。
2. 有關台端的銀行服務所涉及與原澳盛銀行之間各項條款與條件,不會因轉移至澳盛子
行而受到影響,自分割基準日起,將繼續適用於 台端與澳盛子行間的契約關係。
3. 有關 台端所簽署及/或授予原澳盛銀行的所有保證、設質及其他擔保利益或權益移轉
安排(包括存放在原澳盛銀行或由原澳盛銀行所持有之帳戶內現金或投資帳戶內證券,
其質權或其他擔保利益),均由澳盛子行繼受。
4. 除非 台端在分割基準日前向我們發出書面指示(或在分割基準日後向澳盛子行發出
書面指示)外,澳盛子行有權依據 台端所提供予任何第三人的授權書、同意書、指
示(包括任何本票授權書及代向海關報關提貨授權書)或委託書(包括定期付款指示
及直接扣款授權書)辦理相關事宜,該等文件將被視為係授權予澳盛子行(不論是在
分割基準日之前或之後提供),即由澳盛子行繼受原澳盛銀行之地位。
5. 原澳盛銀行在轉移至澳盛子行的分割基準日前所寄送或提供 台端之任何文件、通知
或通訊將繼續有效,且將視為由澳盛子行所寄送或提供。
6. 原澳盛銀行得將其為 台端所簽發、確認或接受之信用狀、保證、補償協議、擔保或
其他承諾下的權利及/或義務(包括該承諾下之任何動撥或請求)(以下合稱「承諾」
)移轉予澳盛子行,澳盛子行亦得承受之。澳盛子行得視其業務需求,於必要時修改
或取代原澳盛銀行之承諾(且原澳盛銀行因原始承諾所得對 台端主張的補償或其他
權利,亦將由澳盛子行行使,且其效力及於移轉、承受、修改或取代後之承諾)。此
外,原澳盛銀行在本通知信之日期後為 台端所簽發、確認或接受之任何承諾(包含
任何更新或展延之承諾),得包括相關文字,俾使該承諾之轉移、承受、修改或取代
無須另行取得受益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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