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來台未登記陸資遭罰 經濟部上訴暫贏 - 股票
By Andy
at 2017-09-01T11:41
at 2017-09-01T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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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75477
2.原文內容:
淘寶來台做生意,在台灣登記設立為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認為香港淘寶
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為陸資,前年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
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意即必須撤出台灣。香港淘寶抗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非
陸資控制的公司,一審法院認為,相關法令只規定原本就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必須登記為「
陸資」,與香港淘寶的情況不同,判經濟部敗訴,撤銷對香港淘寶的處罰;經濟部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認為香港淘寶是「陸資」,香港淘寶未依法登記,發回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公司於2013年是以外資名義申請,雖經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核
准,但香港淘寶來台投資後,若其最終控股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ED)成為
「陸資」具有控制能力者 ,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許可辦法)
所稱之投資人時,依兩岸條例規定,香港淘寶在台設立分公司的投資行為,就必須依投資
許可辦法的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在台從事商業行為;若是未經許可而逕行在
台從事投資行為,即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應依法受罰。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向經濟部申請外資公司設立登記,獲經濟部核准,當
時香港淘寶在申請文件的「陸資欄」勾選「否」。但到了2015年3月,經濟部發函給香港
淘寶,指出香港淘寶的最終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控股公司,而阿里巴巴的主要股東除了軟
銀公司(Soft Bank,約持有32%股份)、Yahoo!(約持有24%股份),另有23%是陸資且陸資對
阿里巴巴疑有相當控制能力,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香港淘寶應申請
轉換為陸資,因此於同年5月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
資。
香港淘寶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銀、Yahoo!,而陸資持有股份不到
30%,對香港淘寶並無控制能力,經濟部不應「想像」陸資「可能」控制香港淘寶就任意
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是2013年獲經濟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公司的台灣分公
司,但阿里巴巴是2014年上市後,才形成經濟部指稱的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
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並沒有規定如果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之後
,變成陸資具控制能力,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因此判決經濟部不得對香港淘寶開罰24
萬元,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經濟部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見解並不妥適,並指出即使香港淘寶來台登
記後才變成陸資具有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也應依兩岸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報請經濟部許
可,才能從事投資行為。
3.心得/評論:
奇怪到底呆丸政府怕什麼?
難道陸資就不是錢嗎?
很可憐想獨拿台灣支付市場又無法真正統一是怕被競爭?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75477
2.原文內容:
淘寶來台做生意,在台灣登記設立為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認為香港淘寶
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為陸資,前年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
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意即必須撤出台灣。香港淘寶抗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非
陸資控制的公司,一審法院認為,相關法令只規定原本就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必須登記為「
陸資」,與香港淘寶的情況不同,判經濟部敗訴,撤銷對香港淘寶的處罰;經濟部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認為香港淘寶是「陸資」,香港淘寶未依法登記,發回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公司於2013年是以外資名義申請,雖經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核
准,但香港淘寶來台投資後,若其最終控股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ED)成為
「陸資」具有控制能力者 ,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許可辦法)
所稱之投資人時,依兩岸條例規定,香港淘寶在台設立分公司的投資行為,就必須依投資
許可辦法的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在台從事商業行為;若是未經許可而逕行在
台從事投資行為,即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應依法受罰。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向經濟部申請外資公司設立登記,獲經濟部核准,當
時香港淘寶在申請文件的「陸資欄」勾選「否」。但到了2015年3月,經濟部發函給香港
淘寶,指出香港淘寶的最終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控股公司,而阿里巴巴的主要股東除了軟
銀公司(Soft Bank,約持有32%股份)、Yahoo!(約持有24%股份),另有23%是陸資且陸資對
阿里巴巴疑有相當控制能力,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香港淘寶應申請
轉換為陸資,因此於同年5月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
資。
香港淘寶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銀、Yahoo!,而陸資持有股份不到
30%,對香港淘寶並無控制能力,經濟部不應「想像」陸資「可能」控制香港淘寶就任意
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是2013年獲經濟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公司的台灣分公
司,但阿里巴巴是2014年上市後,才形成經濟部指稱的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
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並沒有規定如果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之後
,變成陸資具控制能力,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因此判決經濟部不得對香港淘寶開罰24
萬元,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經濟部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見解並不妥適,並指出即使香港淘寶來台登
記後才變成陸資具有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也應依兩岸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報請經濟部許
可,才能從事投資行為。
3.心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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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憐想獨拿台灣支付市場又無法真正統一是怕被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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