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 外匯
By Ula
at 2012-08-31T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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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Ref.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41061&ctNode=302&mp=1
新聞發布第141號(「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1年8月3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1)新聞發布第141號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一、為促進兩岸經貿活動及金融合作,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經多次協商,已於本(31)日簽
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並自簽署日起60
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
二、「合作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架構,由雙方各自同意一家貨幣清算機構,按照雙方法規
,為對方提供己方貨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同時,兩岸金融機構可互開相應幣種代
理帳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
(二)對貨幣清算機構的管理合作,如訊息交換與保密、業務檢查、危機處置及聯繫機制
等。
三、簽署「合作備忘錄」,不但落實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也是兩岸貨幣管理機
構合作的重要里程碑。目前雙方已積極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訂修法規及選定清算
行等,以期貨幣清算機制及早實質運作,並將探討「兩岸貨幣互換機制」(SWAP)等
其他合作事宜。
四、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可產生下列效益:
(一)增加兩岸經貿活動可使用的幣別,提升廠商資金調度之靈活性。
(二)有助於政府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包括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
務、發行人民幣債券及提供人民幣計價商品等。
(三)允許海外金融機構參與,有利臺灣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
五、「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已為臺灣地區人民幣市場的成立建構基礎;但後續發展,包
括商品推出及規模擴大等,仍有待業者共同努力。
六、在協商過程中,承陸委會、海基會及金管會提供協助,特表謝忱。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2357-121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03
附件列表
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之問答集: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28311545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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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41號(「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1年8月3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1)新聞發布第141號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一、為促進兩岸經貿活動及金融合作,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經多次協商,已於本(31)日簽
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並自簽署日起60
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
二、「合作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架構,由雙方各自同意一家貨幣清算機構,按照雙方法規
,為對方提供己方貨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同時,兩岸金融機構可互開相應幣種代
理帳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
(二)對貨幣清算機構的管理合作,如訊息交換與保密、業務檢查、危機處置及聯繫機制
等。
三、簽署「合作備忘錄」,不但落實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也是兩岸貨幣管理機
構合作的重要里程碑。目前雙方已積極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訂修法規及選定清算
行等,以期貨幣清算機制及早實質運作,並將探討「兩岸貨幣互換機制」(SWAP)等
其他合作事宜。
四、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可產生下列效益:
(一)增加兩岸經貿活動可使用的幣別,提升廠商資金調度之靈活性。
(二)有助於政府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包括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
務、發行人民幣債券及提供人民幣計價商品等。
(三)允許海外金融機構參與,有利臺灣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
五、「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已為臺灣地區人民幣市場的成立建構基礎;但後續發展,包
括商品推出及規模擴大等,仍有待業者共同努力。
六、在協商過程中,承陸委會、海基會及金管會提供協助,特表謝忱。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2357-121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03
附件列表
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之問答集: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28311545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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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9-03T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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