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最近考慮美股稅務問題(海外券商)
1.國內收入加上海外收入未達670萬,海外收入部分不須額外繳稅
2.海外投資所得以已實現損益(需要賣出)計算
3.每年尾未達免稅額670萬時,可以先賣出美股(達成實現損益),再重新買入美股
使用該年度海外免稅額度,分散每年的已實現損益,避免累積造成
之後某年度已實現損益過大,需多繳稅
4.若年初海外券商A ACATS轉移至海外券商B,年尾轉移的美股上漲,如果未賣出,
增加的部分為未實現損益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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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收入加上海外收入未達670萬,海外收入部分不須額外繳稅
2.海外投資所得以已實現損益(需要賣出)計算
3.每年尾未達免稅額670萬時,可以先賣出美股(達成實現損益),再重新買入美股
使用該年度海外免稅額度,分散每年的已實現損益,避免累積造成
之後某年度已實現損益過大,需多繳稅
4.若年初海外券商A ACATS轉移至海外券商B,年尾轉移的美股上漲,如果未賣出,
增加的部分為未實現損益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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