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假設在三月初的時候賣出資產,實現虧損100萬。
接著在三月底的時候買回資產,未實現獲利100萬。
如果沒有在今年度賣出資產,實現獲利資本利得100萬
這只是打平損益的一百萬,會不會算入將來獲利資本利得呢?
將來可以用總損益跟對帳單,舉證這部分只是打平沒獲利嗎?
還是必須在今年度的帳面上實現資本利得去相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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