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一問-有關損益相抵 - 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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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假設在三月初的時候賣出資產,實現虧損100萬。
接著在三月底的時候買回資產,未實現獲利100萬。

如果沒有在今年度賣出資產,實現獲利資本利得100萬
這只是打平損益的一百萬,會不會算入將來獲利資本利得呢?
將來可以用總損益跟對帳單,舉證這部分只是打平沒獲利嗎?
還是必須在今年度的帳面上實現資本利得去相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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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20-05-27
你都查到法規了, 你再讀一下就會看到不能跨年抵的規定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0-05-28
今年的大跌後賣出,之後買進再大漲,突然想到這樣的
問題
Callum avatarCallum2020-06-02
盈虧互抵只能限定在同一個年度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6-05
對,我的解讀也是,所有買賣,都依當年度計算,未實現
利益,沒有賣出前,還不需要申報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6-08
實現才算 長期投資 年底建議實現獲利更新成本
避免多年累積獲利被當單年度所得扣稅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0-06-10
很感謝大家的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