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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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ey已經回答這個問題了,

不過看後續的推文,大概還是有板友不清楚,回個文好了 :P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如同OHIYOO自己說的,

要繳的稅金是以「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下取其高者,

按照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個人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所以以OHIYOO的例子,400萬境外所得不須計入,

綜合所得淨額為100萬元。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境外所得超過一百萬元者全數計入,

故「基本所得額」為:100+400=500萬元 (假設無其他基本所得項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就是單一稅率20%,

此例因基本所得額小於免稅額600萬元,故無須申報基本所得稅,

僅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以上。


附帶一提:應該是最低稅「負」制,負擔的意思。稅負、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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