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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明與職務有關發明(shop invention)之權利歸屬
其文字如下 請各前輩助為解惑
專利法規 (裴騰 編) p.33
...。且係依法律發生,雇用人須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始能取得加以實施,雇用人有先為
(A)
給付之義務,因二者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但此時雇用人如貿然加以實施,
可能構成受雇人專利權之侵害。
(B)
上段之文義配合專§8 是否可被理解為:
B用到工作上的一些資源而產出一發明專利,A 則有應用之權利,但需給B報酬
但因為 A 和 B 間係 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 ̄ ̄ ̄ ̄ ̄ ̄ ̄ ̄ ̄ ̄ ̄ ̄
所以只能把狀況當成是 A 欠 B 錢 ,B只能持續的要求給付
而不能阻止 A 使用 是這樣嗎?
感謝前輩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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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明與職務有關發明(shop invention)之權利歸屬
其文字如下 請各前輩助為解惑
專利法規 (裴騰 編) p.33
...。且係依法律發生,雇用人須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始能取得加以實施,雇用人有先為
(A)
給付之義務,因二者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但此時雇用人如貿然加以實施,
可能構成受雇人專利權之侵害。
(B)
上段之文義配合專§8 是否可被理解為:
B用到工作上的一些資源而產出一發明專利,A 則有應用之權利,但需給B報酬
但因為 A 和 B 間係 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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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能把狀況當成是 A 欠 B 錢 ,B只能持續的要求給付
而不能阻止 A 使用 是這樣嗎?
感謝前輩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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