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認可項目除外 未實現費用不得認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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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公司結算申報89年營所稅時,除按薪資總額的4﹪提列員

工退休準備金140餘萬元,又因應公司將縮減製造部門的編制,預定資遣員工,而自行提

列巨額職工退休金1,600萬元,並申報為當期費用。國稅局認為不符稅法規定,將之剔除

並補徵稅款400萬元。

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存貨跌價損失、職勞

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備抵呆帳、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

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均不予認列。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須併同帳載累積虧損計算,及有實際彌補

行為,否則將不得認列。國稅局日前即發現某公司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以會計師簽證

所得額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的1,000餘萬元,列報沒有未分配盈餘。後國稅局審查該公

司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達4,000萬餘元,扣除87年度虧損的3,000餘萬元後,至年底仍有累

積盈餘1,000餘萬元,並非虧損,而否准其減除。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累計盈虧的計算,應將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年的虧損、與實

施後87年度以後的盈虧分別計算,不過,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則指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

司彌補「虧損」,是指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的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

生本期淨損的合計。而所得稅法中,也有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的

規定,兩者用語及虧損定義雖有不同,但關於「以往年度」的部分則無差異,並不僅限於

87年度以後虧損。

判決強調,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的數額,亦包括累

積至86年底的累積盈虧,同時根據公司法規定,虧損的彌補,必須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

議案、及相關議決程序,有實際的彌補行為後,始得減除。

【2004/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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