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報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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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yan (言兒)》之銘言:
: 問題是這樣的,若家父於去年往生(超過70歲),通常都是他獨自申報繳7千多元
: (有加營利所得第13頁),像現在他已無法自行當納稅義務人,這次我算一下他的所得還是要繳到七千多元,
: 我可以不併入撫養,少繳納7千嗎?
年度中死亡,繼承人應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71-1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
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
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
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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