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營業稅達百萬元 限制出境 - 稅務

By Edith
at 2004-12-15T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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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營業稅達百萬元 限制出境
財部授權國稅局免經催繳程序 直接辦理稅捐保全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日前指出,營利事業如已申報營業稅,但卻逾期未繳交稅款,
財政部已經授權國稅局,可以免經催繳程序,直接辦理稅捐保全,將欠繳稅捐達
100萬元者限制出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報銷售額,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附證明一併申報。
財政部依據法令,曾以行政命令規定,稅捐機關可以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
理稅捐保全。所謂「保全」是指就營業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
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欠繳應納稅捐達1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
責人出境。
北市國稅局最近就發生一宗案例,一營利事業負責人因資金調度需要,向金融機
關辦理貸款,該負責人在調印土地謄本時,發現其所持有的財產經國稅局通知地
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的登記。查證後才瞭解,是因為該事業滯欠每二月為一期、應
自動申報及繳納的營業稅稅捐。
國稅局說,該企業向國稅局表示,並沒有接獲營業稅欠稅的催繳文件,但因為財
政部已經有函釋授權國稅局可以不經催繳取證即採取稅捐保全,營利事業欠繳營
業稅並不需要通知催繳,達到欠稅限制出境標準者,就可以限制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按期申報營業稅,如有應繳納的稅捐,仍應按期自動繳納
,以免逾期未繳遭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其財產處分及負責人的出境,影響自
身權益。
【2004-12-14/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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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授權國稅局免經催繳程序 直接辦理稅捐保全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日前指出,營利事業如已申報營業稅,但卻逾期未繳交稅款,
財政部已經授權國稅局,可以免經催繳程序,直接辦理稅捐保全,將欠繳稅捐達
100萬元者限制出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報銷售額,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附證明一併申報。
財政部依據法令,曾以行政命令規定,稅捐機關可以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
理稅捐保全。所謂「保全」是指就營業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
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欠繳應納稅捐達1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
責人出境。
北市國稅局最近就發生一宗案例,一營利事業負責人因資金調度需要,向金融機
關辦理貸款,該負責人在調印土地謄本時,發現其所持有的財產經國稅局通知地
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的登記。查證後才瞭解,是因為該事業滯欠每二月為一期、應
自動申報及繳納的營業稅稅捐。
國稅局說,該企業向國稅局表示,並沒有接獲營業稅欠稅的催繳文件,但因為財
政部已經有函釋授權國稅局可以不經催繳取證即採取稅捐保全,營利事業欠繳營
業稅並不需要通知催繳,達到欠稅限制出境標準者,就可以限制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按期申報營業稅,如有應繳納的稅捐,仍應按期自動繳納
,以免逾期未繳遭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其財產處分及負責人的出境,影響自
身權益。
【2004-12-14/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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