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的轉寄文真相 - 所得稅

By Todd Johnson
at 2005-05-25T05:08
at 2005-05-25T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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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封轉寄信,內容是關於機會中獎的省稅撇步,原文附於文末
那在這裡就來聊一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好了
第八類是指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轉寄文是說彩券中獎可因第八類之二,減除成本,但實際上按照財政部的解釋,彩券
是要歸入第八類之三,因為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是要依八十八條規定來辦理分離課稅。因此是不能減除成本的。
再來談第八類之一好了,所謂的競技應該比較沒問題,比較常見的是徵文比賽或是有獎猜
謎
一般來說文學獎或徵文是要歸在此,但實際上要分為兩部份來看
得獎作品如發還參賽者,屬競技競賽性質 就照第八類規定
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收藏或取得著作權,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性質,則需採第十類
這種分法是按照著作權的歸屬,但著作權的歸屬認定就有一些問題了,未免離題太遠就簡
論如下
~~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
稅法~~
投稿屬於民法中所謂的「要約引誘」,因此著作權仍歸著作人所有,徵稿單位的那些聲明
,
例如,勿一稿兩投或是得有刪改之權利等都只是單方面聲明,如無書面契約是不具備效力
的
可參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
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而徵文比賽就不同了,是屬於「要約」,因此是有約束力的,近來溫世仁武俠獎的不平等
條約是有人批評,但如果得獎者收了錢卻不願意接受條約就有毀約侵權的問題,
因為該文學獎雖名為徵文,實卻有點類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或
是第三十六條讓與著作權
~~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稅法分隔線內不是
稅法~~
此外,研究生通常可以領到助學金,這個也分成兩部份
如果沒有提供勞務的話,基本上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視為獎勵進修的免稅所得
。
但如提供勞務,例:系圖值班,這種就是要列入薪資所得(50)
9B稿費、鐘點費等收入則是第十類,十八萬以下免稅,超過部份可分為兩種
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七五%成本費用"擇一,餘額
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
非前者則減除必要費用30%
有錯請指正
以下為轉寄原文
樂透中獎須知
以下, 在沒中獎前請當常識看...^_^
當樂透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
如果可得4000元, 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
卻只扣400元的稅, WHY??
他表示, 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
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 – 2000 = 2000...為所得淨額, 2000 x 20% = 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 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 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
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
失自己的權利,
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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