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透中獎的稅金扣法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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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朋友寄來的一封電子郵件內容如下...僅供參考
但是否真的如此呢?各位是否可以提供專業的看法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如果可得
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
,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
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
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
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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