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疑問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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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
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其中所謂的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標準為何?

還是單純的各家公司核保內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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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1-06-20
如果沒記錯,各公司的稽核人員會去評估(我有錯要說喔)
Madame avatarMadame2011-06-25
業務員說的不一定都正確~~一切公司核保算~~
Jacky avatarJacky2011-06-28
以各家核保標準為準 不同公司的標準都不會完全一樣
Donna avatarDonna2011-07-03
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