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設備 須辦緩課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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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轄內申請利用87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設備、償還貸款等,經

工業局核備的20餘家營利事業,都應在5月底前辦妥緩課股票核准手續,以免因逾期而權

益消失。

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及17條規定,利用

截至87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設備、償還設備貸款或轉投資重要事業,股東暫時享有

取得股票股利年度緩課所得稅優惠的公司,應在計畫完成後向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並向稽

徵機關辦理緩課核准,緩課優惠才算確定。

中區局指出,產升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申請備查緩課計畫公司的完成期限是自核備日起

算,不得超過三年,最長得申請展延至四年,並在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

原核備機關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不過,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當次增資分配股利基準日的次年1月1日起算四年五個月內(

即今年5月底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再於取得完成證明後三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向

中區局審查二科辦理緩課所得稅。

【2004/03/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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