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計算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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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版上沒什麼人氣 來問個問題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專 §82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專 §17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
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問一。

請問先進 專§17 中的『延誤法定期間』是否包含 專§82中的六個月?

俺認為其應予適用 亦即若繳費期限為99年12月31日

則若其存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 其規費得於則101年6月30日申請回復原狀?

前述主張是否真確?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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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2-10-01
<--不是先進; 個人認為"可補繳之方式"為一種例外
Andrew avatarAndrew2012-10-06
"真正的法定期限"應是原先的年費到期日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10-10
故問題的爭點應是在"法定期限的認定"?
Rae avatarRae2012-10-17
上面這篇有提到相關的段落 (即將上路的新法
Linda avatarLinda2012-10-20
新法17條第4項, 就是新的特別規定, 現行法條文如P大所解釋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10-23
法定期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期間而已 XD
Noah avatarNoah2012-10-24
由於無法如指定期間請求主管機關展延, 才會有恢復權利的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