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上沒什麼人氣 來問個問題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專 §82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專 §17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
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問一。
請問先進 專§17 中的『延誤法定期間』是否包含 專§82中的六個月?
俺認為其應予適用 亦即若繳費期限為99年12月31日
則若其存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 其規費得於則101年6月30日申請回復原狀?
前述主張是否真確?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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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82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專 §17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
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問一。
請問先進 專§17 中的『延誤法定期間』是否包含 專§82中的六個月?
俺認為其應予適用 亦即若繳費期限為99年12月31日
則若其存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 其規費得於則101年6月30日申請回復原狀?
前述主張是否真確?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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