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105條 - 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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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委託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
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2 萬
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法律規範是這樣

如果自己用國外的"銀行"或是"交易商"來下外匯保證金的話

是否違法?

公訴罪嗎?

請各位先進解答疑惑,謝謝


如果要罰錢,這法條真的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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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7-02-08
依據我國中公民課的常識罰鍰跟公訴(刑法)沒關係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2-11
1樓XD,而且"主管機關"
Jacob avatarJacob2017-02-12
所以如果自己有在下,要小心不能讓仇人知道,不然會被
檢舉的意思嗎?
Andy avatarAndy2017-02-15
在荷蘭吸毒後回台後會被抓嗎?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02-17
罰鍰 是行政罰,非刑罰自無罪責
Tracy avatarTracy2017-02-18
很多有病的法條,機場匯兌櫃台旅客自然人得憑出入境證件"每
人每次"最多限額人民幣2萬.....
Zanna avatarZanna2017-02-22
那用IB也是違法嗎=.=
Elvira avatarElvira2017-02-22
簡單說就是國內的行政罰,罰不到國外的行為叭
Ula avatarUla2017-02-23
如果有事先去罰那些複委託的劵商,最好一罪一罰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