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癌保險第一次罹癌契約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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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略保險契約第二條及第十九條

第 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

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根據此保單的保險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若要保人有持續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但若在保險期間罹癌,保險公司也已經理賠了,是不是不能再續保了,或者是續保後

,若癌症再復發,根據第二條的規定(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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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6-03-03
條款要先看完,裡面一定會有一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的給付"(完整名稱會依不同公司而有差異)
Doris avatarDoris2016-03-04
這一條底下就會說明如何給付,以及給付以後契約會不會直接
終止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3-05
若是一經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的話,既然契約已終止就表示之
Connor avatarConnor2016-03-08
後不存在,既不存在就不能繼續續保
Andrew avatarAndrew2016-03-08
所以之後若再復發,保險公司當然就不負理賠之責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3-12
另可以去看癌症給附的部分,可能也會有一次為限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