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略保險契約第二條及第十九條
第 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
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根據此保單的保險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若要保人有持續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但若在保險期間罹癌,保險公司也已經理賠了,是不是不能再續保了,或者是續保後
,若癌症再復發,根據第二條的規定(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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