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職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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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先生去年被資遣,領到幾個月的資遣費,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所得的定義,
我認為這筆資遣費應該屬於退職所得,
但是收到扣繳憑單似乎是全部併入薪資所得,
(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的規定,薪資所得就全部得繳稅)

我明天會幫他打去前公司了解一下,
只是想先跟各位大大確認一下,
是不是有甚麼是可能納入薪資所得的原因?

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會有差別嗎?
莫非是下段文字但書裡的原因?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的定義: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另外,第九類定義中的退職服務年資,是否就是指在該公司服務的年資?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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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2-05-01
1.資遣費對公司來說 屬於薪資費用 查準71條
建議你應該先打電話跟前公司確認 是否為扣繳申報類別有誤
Olive avatarOlive2012-05-02
對個人所得來說 屬退職所得沒錯 可享定額免稅 一般是一次
Steve avatarSteve2012-05-02
領取 免稅部分為169000*於該公司服務年資 沒超過這限額
資遣費就屬於免稅
Carol avatarCarol2012-05-03
另外 剛仔細查了一下 若公司給付的資遣費沒超過上面計算
John avatarJohn2012-05-06
限額 就不用列單申報扣繳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5-08
謝謝~ 若公司給付的資遣費沒超過限額,可以不開扣繳憑單是
嗎?只是我大概算一下他薪資扣繳憑單的總額,應該是有含這筆
John avatarJohn2012-05-12
,我明天再打去他前公司問清楚..謝謝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