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先生去年被資遣,領到幾個月的資遣費,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所得的定義,
我認為這筆資遣費應該屬於退職所得,
但是收到扣繳憑單似乎是全部併入薪資所得,
(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的規定,薪資所得就全部得繳稅)
我明天會幫他打去前公司了解一下,
只是想先跟各位大大確認一下,
是不是有甚麼是可能納入薪資所得的原因?
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會有差別嗎?
莫非是下段文字但書裡的原因?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的定義: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另外,第九類定義中的退職服務年資,是否就是指在該公司服務的年資?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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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去年被資遣,領到幾個月的資遣費,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所得的定義,
我認為這筆資遣費應該屬於退職所得,
但是收到扣繳憑單似乎是全部併入薪資所得,
(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的規定,薪資所得就全部得繳稅)
我明天會幫他打去前公司了解一下,
只是想先跟各位大大確認一下,
是不是有甚麼是可能納入薪資所得的原因?
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會有差別嗎?
莫非是下段文字但書裡的原因?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的定義: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另外,第九類定義中的退職服務年資,是否就是指在該公司服務的年資?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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