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嬰幼兒育兒津貼補助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各位稅務達人

看到育兒補助申請中有個排富條款:

「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計算,只要有任一方

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目前遭遇到情況為:
今年申報去年的所得稅有一方將達20%,但小孩將於10月左右出生

若加入小孩可以多增加基本扣除額及幼兒特別扣除額後,
明年報今年的所得稅將可順利壓在12%的級距

請問以我的情況來說是否要等到明年5月報稅後才可開始申請育兒補助呢?

謝謝!!


--

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5-01
小孩今年才出生的話,當然不是去年度的被扶養人。
Jacob avatarJacob2021-05-05
問過本區的承辦人,說可以先申請,用稅率暫核,待
核定稅率確認後會溯及自申請時發放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5-06
Lily avatarLily2021-05-06
之前的經驗是因申覆有時效,出生後馬上申請到時候會來不
及申覆,所以還是以重新申請後才起算,也就是要等到報完
稅有國稅局的核定書後(非報稅資料,所以起碼六月之後)
才能提供申覆資料。建議還是向戶籍地負責單位詢問。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5-09
幼兒扣除額20%就不能扣了吧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5-14
先申請>被駁回>再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