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專利法第26-2的審查意見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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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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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客戶的前案,實際上,這個前案的結構,就是「「A元件」..............
[0038]說明書內就超省略的講了「A元件」的動作解(遮臉)。

換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假設「A元件」是電解槽,將液體電解產生X氣體與Y氣體;
帶入審查意見:
未記載電解槽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當初就是怕被自己的前案結構被引用組合不具進步性,所以,才模糊帶過,這要怎麼解
決?
要鞭請小力一點(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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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2-10
就說A元件是本領域通常知識者已知的元件不用特別說明 並且
附連結給他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02-13
若真為很普遍的通常知識 也可以未附證據 單純在申復中
聲明為通常知識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02-18
有時候審查委員只是想要得到一個書面說法才發這個審查
意見的
Selena avatarSelena2020-02-21
美案的話就是2111.01 吵該名詞有顯然意思(plain meaning
) 不用再定義 台灣應該也是一樣的打法…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2-26
不過你的個案看起來似乎只有揭露A元件的名稱 技術內容
都沒有 這就蠻危險的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02-27
把前案號碼附上 看看能不能凹成通常知識了
Freda avatarFreda2020-02-27
怕AAPA,就把他小心的寫在實施例本體就好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20-03-02
沒救了<改申請新型吧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0-03-04
說是公知常識可以依需求組合使用並合理預期效果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