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同發明人之問題(請幫忙) - 專利

By Irma
at 2009-10-10T01:15
at 2009-10-10T01:1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ce123 (ice)》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國內專利是採取先申請主義
: 我有一個疑問
: 假設有一技術有共同發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只有掛A的名字
: 這樣可以嗎?
發明人自始擁有姓名表示權(就是一定可以掛名), 但未必有申請權(取得專利權之期待權),
申請權需視 職務上 (專7) 或 非職務上發明 (專8),
職務上申請權歸屬(1.僱傭, 學校聘請教授研究. 2.委任 or 承攬, 如國科會委託之研究)
-> 1.的話 請照學校內辦法辦理, 基本上是教授和學校共有
(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還有各校內規)
2.的話, 要看契約 (國科會計畫會述明歸屬)
非職務上發明, 申請權屬於發明人的, 但能讓與給他人
: B可以作些什麼嗎?
: 如果碩士論文申請專利,
: 指導老師有權強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掛共同發明人
: 及申請人嗎?
要看學校規定, 問學校研發處應該有答案,
基本上申請權是學校的, 然後再依校規或契約去拆繳費和利益比例
: 另外老師說
: 『
: 原因為:碩士論文之創作權及著作權皆屬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獨立申請為
: 單獨專利發明人,我問過其他學校老師、本校老師,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部皆有此看
: 法。
著作權是保護expression (這應該不是你想保護的), 專利權保護 創新, 兩者有差異
所以教授需有實質參與論文潤寫, 文法修改等等, 才是共同著作人
同樣教授有提供創新內容, 才是共同發明人
: 全世界若是以碩博士論文其中之內容申請專利,皆是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同申請專利。經
: 濟部智慧財產局告訴我:除了一般公司才會有獨立申請人且與發明人有不同之情況,否則
: 皆是共同發明人亦是共同申請人。』
教授受雇於教育部研究, 或是承攬國科會計畫
不就和一般公司員工受雇於公司, 或專利工程師承攬(外包)cases一樣嘛
所以就是看契約(或校規) ..... 基本上不會是發明人的, 但能分享利益
: 以上說法是對的嗎?
: 我看過有些說明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31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life1.htm#
: 但實務上怎麼作比較好
: (原因發生在
: 因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興趣的東西當碩士論文
: 所有的東西都是學生作,包跨想法及實作,未來要開公司用,
: 而之後申請專利老師硬要掛共同申請人的話怎麼辦)
那要提出證據呀 單純口述智財局不會理會
最好的時點就是你念碩博班前申請, 但已錯過, 且已經申請
補救辦法:
1. 附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確認申請權), 依專10 變更申請人
比較費力
2. 發明公開前, 快快撤回申請案, 重新整理好申請人 和發明人 提出申請,
但還是要注意論文發表6m內, 及研討會等新穎性優惠期
這點其他人會argue, 但變成其他(自認為)適格申請人要走 1.的途徑變更申請人.
對他們是麻煩 (也許嫌太麻煩就不弄了也未可知 XD)
謎樣的一點是, 未附申請權證明書表示為申請人之前, 會讓你撤回原案嘛 XD
原po成功請記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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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各位先進
: 國內專利是採取先申請主義
: 我有一個疑問
: 假設有一技術有共同發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只有掛A的名字
: 這樣可以嗎?
發明人自始擁有姓名表示權(就是一定可以掛名), 但未必有申請權(取得專利權之期待權),
申請權需視 職務上 (專7) 或 非職務上發明 (專8),
職務上申請權歸屬(1.僱傭, 學校聘請教授研究. 2.委任 or 承攬, 如國科會委託之研究)
-> 1.的話 請照學校內辦法辦理, 基本上是教授和學校共有
(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還有各校內規)
2.的話, 要看契約 (國科會計畫會述明歸屬)
非職務上發明, 申請權屬於發明人的, 但能讓與給他人
: B可以作些什麼嗎?
: 如果碩士論文申請專利,
: 指導老師有權強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掛共同發明人
: 及申請人嗎?
要看學校規定, 問學校研發處應該有答案,
基本上申請權是學校的, 然後再依校規或契約去拆繳費和利益比例
: 另外老師說
: 『
: 原因為:碩士論文之創作權及著作權皆屬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獨立申請為
: 單獨專利發明人,我問過其他學校老師、本校老師,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部皆有此看
: 法。
著作權是保護expression (這應該不是你想保護的), 專利權保護 創新, 兩者有差異
所以教授需有實質參與論文潤寫, 文法修改等等, 才是共同著作人
同樣教授有提供創新內容, 才是共同發明人
: 全世界若是以碩博士論文其中之內容申請專利,皆是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同申請專利。經
: 濟部智慧財產局告訴我:除了一般公司才會有獨立申請人且與發明人有不同之情況,否則
: 皆是共同發明人亦是共同申請人。』
教授受雇於教育部研究, 或是承攬國科會計畫
不就和一般公司員工受雇於公司, 或專利工程師承攬(外包)cases一樣嘛
所以就是看契約(或校規) ..... 基本上不會是發明人的, 但能分享利益
: 以上說法是對的嗎?
: 我看過有些說明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31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life1.htm#
: 但實務上怎麼作比較好
: (原因發生在
: 因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興趣的東西當碩士論文
: 所有的東西都是學生作,包跨想法及實作,未來要開公司用,
: 而之後申請專利老師硬要掛共同申請人的話怎麼辦)
那要提出證據呀 單純口述智財局不會理會
最好的時點就是你念碩博班前申請, 但已錯過, 且已經申請
補救辦法:
1. 附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確認申請權), 依專10 變更申請人
比較費力
2. 發明公開前, 快快撤回申請案, 重新整理好申請人 和發明人 提出申請,
但還是要注意論文發表6m內, 及研討會等新穎性優惠期
這點其他人會argue, 但變成其他(自認為)適格申請人要走 1.的途徑變更申請人.
對他們是麻煩 (也許嫌太麻煩就不弄了也未可知 XD)
謎樣的一點是, 未附申請權證明書表示為申請人之前, 會讓你撤回原案嘛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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