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帶病投保」導致保單被強制撤銷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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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下我們家的狀況

我媽媽在去年八月發現是腦瘤末期
動了第一次刀
之後住院住了幾個月
回到家修養幾個月

在今年三月動第二次刀
於上個月底出院


因為為了申請第一次手術的理賠時保險公司要求我媽簽名授權
給他們去調我媽的病歷
然後最後理賠也下來了

之後約過了幾個禮拜
我們家接到保險公司(新光人壽)發來的存證信函
提到說因為查到我媽有心律不整的就醫及長期用藥紀錄
因此必須撤銷該手術理賠的保單(兩年內購買的)


這樣我這裡有幾個疑問
1.保單的條約中有一句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一句是否能適用在我媽媽現在這個情況呢?
因為我問過不少學醫的朋友,都說腦瘤引起心律不整還有可能
但心律不整不可能引起腦瘤。
如果不適用?那什麼樣的情況才適用呢?

2.如果這張單子經保險公司判定要撤銷,那為什麼第一次理賠還會下來呢?


麻煩有處理過相似案件的業務或保戶提供一下意見了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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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1-06-12
看起來比較像是新光找理由要解除契約
如果有把握證實未告知的部分不可能引起這回的理賠狀況
是可以爭取看看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11-06-16
理賠歸理賠 撤銷歸撤銷
Iris avatarIris2011-06-18
理賠歸理賠 心律不整不會引起腦瘤 所以有賠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6-21
撤銷歸撤銷 沒告知心律不整所以撤銷保乾 就賠這一次了
Jacky avatarJacky2011-06-23
如果當初簽要保書時的告知事項都是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無權
Lucy avatarLucy2011-06-24
撤銷,頂多是既往症不賠阿
John avatarJohn2011-06-27
看健康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