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遇過『銀行與詐騙集團勾結』的例 … - 銀行
By George
at 2009-10-17T13:32
at 2009-10-17T13:32
Table of Contents
很難告成啦~~~
一搬來說你加入傳銷公司都要先繳一大筆錢囤貨
沒現金就是他幫你代辦個人信貸
※ 引述《Loong (懷念啊...)》之銘言:
: 我的一個親戚是軍公教人員,不知是否因如此的身分才會被詐騙集團所覬覦,
: 且加上這位親戚社會經驗不足、知識也不夠,在別人的慫恿下,就加入所謂的
: 老鼠會(一個人拉一個人可抽成),而光是繳他們所謂的入會費就高達約40萬元,
: 不過銀行貸給她45萬多元,其中的5萬元就是銀行虛設許多名目要收走的(帳管費
: 、開辦費、風管費 等。)而且與詐騙集團簽約時也不是在銀行裡,而是在某一成
這部份裡面應該有不少是代辦公司或代辦人員的代辦費
徵信 帳管等等幾千塊而已
: 員家中,且!該銀行襄理也在現場。還有,辦完貸款後,我這位親戚什麼也都沒
: 拿到,錢、存摺、各式相關文件,銀行完全讓詐騙集團的人拿走,種種...
: 我知道或許很多人會罵她笨,因為我自己也這麼覺得~
這筆錢應該是入傳銷公司帳了
你可以去跟他領一批貨出來
問題是多半人家裡沒地方放就不會去領
需要用在領
另外多半做傳銷都會多貸個幾萬塊要做活用金與繳貸款用(以債養債)
: 是她自己沒經驗而且又貪心又笨,但是,以往被普遍大眾所信任的銀行,
: 怎麼會變成跟詐騙集團掛勾呢?
另外~~~~
事情可大可小就是了
軍人被騙做傳銷的一大堆
軍人是不能兼差的
不過沒查到罰責
只是這樣被知道一定會先黑掉
如果兼差行業有涉及刑法與民法問題就.....
公務員部分兼差要報備核准
相關罰責
查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
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 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
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
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2- 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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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來說你加入傳銷公司都要先繳一大筆錢囤貨
沒現金就是他幫你代辦個人信貸
※ 引述《Loong (懷念啊...)》之銘言:
: 我的一個親戚是軍公教人員,不知是否因如此的身分才會被詐騙集團所覬覦,
: 且加上這位親戚社會經驗不足、知識也不夠,在別人的慫恿下,就加入所謂的
: 老鼠會(一個人拉一個人可抽成),而光是繳他們所謂的入會費就高達約40萬元,
: 不過銀行貸給她45萬多元,其中的5萬元就是銀行虛設許多名目要收走的(帳管費
: 、開辦費、風管費 等。)而且與詐騙集團簽約時也不是在銀行裡,而是在某一成
這部份裡面應該有不少是代辦公司或代辦人員的代辦費
徵信 帳管等等幾千塊而已
: 員家中,且!該銀行襄理也在現場。還有,辦完貸款後,我這位親戚什麼也都沒
: 拿到,錢、存摺、各式相關文件,銀行完全讓詐騙集團的人拿走,種種...
: 我知道或許很多人會罵她笨,因為我自己也這麼覺得~
這筆錢應該是入傳銷公司帳了
你可以去跟他領一批貨出來
問題是多半人家裡沒地方放就不會去領
需要用在領
另外多半做傳銷都會多貸個幾萬塊要做活用金與繳貸款用(以債養債)
: 是她自己沒經驗而且又貪心又笨,但是,以往被普遍大眾所信任的銀行,
: 怎麼會變成跟詐騙集團掛勾呢?
另外~~~~
事情可大可小就是了
軍人被騙做傳銷的一大堆
軍人是不能兼差的
不過沒查到罰責
只是這樣被知道一定會先黑掉
如果兼差行業有涉及刑法與民法問題就.....
公務員部分兼差要報備核准
相關罰責
查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
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 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
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
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
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2- 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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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9-10-19T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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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9-10-20T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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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0-24T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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