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方法可以撤銷保險契約? - 保險

By Freda
at 2012-11-20T07:12
at 2012-11-20T07:1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sonmoon (殭屍葛格)》之銘言:
: 1.帳戶是由非乙男帳戶扣款,但其帳戶又非丁女及丙男能掌控,先搞清楚這帳戶
: 到底是誰的。
: 2.要保人還在世,雖被保人為甲童,但保單價值所有權人為乙男,所以你解約或
: 更換要保人都要經過乙男同意,因為其保單屬於乙男之財產。
: 3.甲童的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均為丁女,乙男亦經法定程序收養甲童,故生父乙
: 男應已喪失監護權。
: 4.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其保險契約
: 失其效力。
本案為實支實付醫療險,保險利益僅需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即可,即便乙男
目前喪失生父身分而無保險利益,亦不當然會讓這份保單因為喪失保險利益而
無效。
即便主約有定額給付保險的性質,依目前通說的見解,僅須在投保時具有保險
利益即為已足,即便日後喪失保險利益亦不當然會使保單失效。
: 5.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
: 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 6.既然乙男已經對甲童已失去保險利益,故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丁
: 女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用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行使撤銷權中止保險契約。
保險法105的撤銷權,並不以喪失保險利益為前提,為防範道德風險,被保險人
得隨時撤銷之
但因本案的主約是終身防癌險,因其險種為健康保險,除非有因癌症致死的約定,
否則不適用保險法105的規定
: 7.但撤銷後之剩餘保單價值,因是要保人之資產,故其金額將退還要保人乙男。
: 8.若保單沒有死亡險,則無法行使撤銷權。並建議留下之前所買的醫療險,因為
: 對你完全沒有影響。
結論:
1. 要終止這份保險契約的方法就是不繳保費,或依保險法105撤銷死亡險的同意。
若乙男行方不明,則可向派出所報失蹤,迨失蹤滿七年後再向法院聲請死亡宣
告來終止保險契約。
2. 因這份保單的險種都是醫療險,發生保險事故時請領保險金都是甲童
不會有請領保險金困難的問題(若有罹癌死亡部分則除外)
3. 最後法律並沒有過分保護的問題,一方面契約本來就是存在乙男跟保險公司之間
縱使你現在是他的生母或是養父,也沒有資格介入別人的契約關係;另一方面,
本件保險契約對甲童來說沒有任何不利益,生母或是養父僅因為不想跟甲童的生
父有瓜葛而想要終止保險契約,此代理終止的行為完全非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
利益,而是因為自己感情上的一己之私而剝奪甲童的權利,已達權利濫用之虞,
法律保護契約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又怎能說是過度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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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帳戶是由非乙男帳戶扣款,但其帳戶又非丁女及丙男能掌控,先搞清楚這帳戶
: 到底是誰的。
: 2.要保人還在世,雖被保人為甲童,但保單價值所有權人為乙男,所以你解約或
: 更換要保人都要經過乙男同意,因為其保單屬於乙男之財產。
: 3.甲童的法定代理人及監護人均為丁女,乙男亦經法定程序收養甲童,故生父乙
: 男應已喪失監護權。
: 4.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其保險契約
: 失其效力。
本案為實支實付醫療險,保險利益僅需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即可,即便乙男
目前喪失生父身分而無保險利益,亦不當然會讓這份保單因為喪失保險利益而
無效。
即便主約有定額給付保險的性質,依目前通說的見解,僅須在投保時具有保險
利益即為已足,即便日後喪失保險利益亦不當然會使保單失效。
: 5.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
: 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 6.既然乙男已經對甲童已失去保險利益,故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丁
: 女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用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行使撤銷權中止保險契約。
保險法105的撤銷權,並不以喪失保險利益為前提,為防範道德風險,被保險人
得隨時撤銷之
但因本案的主約是終身防癌險,因其險種為健康保險,除非有因癌症致死的約定,
否則不適用保險法105的規定
: 7.但撤銷後之剩餘保單價值,因是要保人之資產,故其金額將退還要保人乙男。
: 8.若保單沒有死亡險,則無法行使撤銷權。並建議留下之前所買的醫療險,因為
: 對你完全沒有影響。
結論:
1. 要終止這份保險契約的方法就是不繳保費,或依保險法105撤銷死亡險的同意。
若乙男行方不明,則可向派出所報失蹤,迨失蹤滿七年後再向法院聲請死亡宣
告來終止保險契約。
2. 因這份保單的險種都是醫療險,發生保險事故時請領保險金都是甲童
不會有請領保險金困難的問題(若有罹癌死亡部分則除外)
3. 最後法律並沒有過分保護的問題,一方面契約本來就是存在乙男跟保險公司之間
縱使你現在是他的生母或是養父,也沒有資格介入別人的契約關係;另一方面,
本件保險契約對甲童來說沒有任何不利益,生母或是養父僅因為不想跟甲童的生
父有瓜葛而想要終止保險契約,此代理終止的行為完全非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
利益,而是因為自己感情上的一己之私而剝奪甲童的權利,已達權利濫用之虞,
法律保護契約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又怎能說是過度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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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2-11-22T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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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2-11-22T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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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26T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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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29T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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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2-02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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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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