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公開的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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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1.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尚未提出實體審查前,
如果在申請日未滿十五個月就提出撤回申請,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2.假若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通過核淮審定之後,沒有去繳納規費,
超過繳納期限後,此發明專利應該被視為一開始就不存在,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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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4-28
1. 15M內徹回就不早期公開, 但還有其他情況可以公開, 公開就會
受絕對新穎性的影響, 成為先前技術
Una avatarUna2010-05-01
2. 繳納規費才會公告,公告才起算專利權,通常審定時已早期公開
就成為先前技術
Yedda avatarYedda2010-05-04
1.同c大 15月內撤回不公開 則該申請案未公開 未乎22條之要件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5-08
2. 同C大 申請日起15個月後未撤回 則其將被公開 自始不存在
Steve avatarSteve2010-05-09
的是申請專利所衍生的所有權利 (有誤請指正)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5-12
那 第一個問題的狀況 可以作為擬製新穎性的標的嗎
Poppy avatarPoppy2010-05-17
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Ethan avatarEthan2010-05-21
不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專審1-2-2-3
Liam avatarLiam2010-05-24
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所載之發明不明確或不充分者,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5-26
不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Emma avatarEmma2010-05-29
謝謝 解答 我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