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1.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尚未提出實體審查前,
如果在申請日未滿十五個月就提出撤回申請,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2.假若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通過核淮審定之後,沒有去繳納規費,
超過繳納期限後,此發明專利應該被視為一開始就不存在,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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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尚未提出實體審查前,
如果在申請日未滿十五個月就提出撤回申請,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2.假若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通過核淮審定之後,沒有去繳納規費,
超過繳納期限後,此發明專利應該被視為一開始就不存在,
那此專利可否用來當作核駁其他專利時的佐證資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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