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羅德投信 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信管理法 - 投資
By Leila
at 2021-09-11T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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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0rz.tw/TReFJ
2.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
受處分人:皮○○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羅德投信)停止受處分人3個
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事實: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人
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有以施羅德投信電話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
○○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予他人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
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
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
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及第104條所明訂。
二、次按「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及「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受益
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
項所明訂。
三、經查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
人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以施羅德投信電話與其配偶通話之內容有透露其所管理
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
項規定:
(一)受處分人透露相關股票投資:
1、109年7月20日:「受處分人:我就把所有該賣的拿出來賣啊,就是有破千的都給它拿
出來賣一賣啊,什麼○○啊、然後○○啊、然後…○○啊、○○啊、然後○○啊、○○啊
、然後○○啊、○○啊。全部都拿出來賣,就每個都賣個0.5、0.3、0.5」。
2、109年8月17日:「受處分人配偶:○○剛開就漲停」、「受處分人:對阿。我是有開
,我開219塊,但也是買不到…然後我有買○○啊」。
3、109年9月3日:「受處分人:因為那個○○他買那個○○,…,所以我單子丟出去的
時候已經10點左右,…,我本來是設價是設147,我想殺狠點設150,結果丟進去之後,才
買了7個percent,它就漲停了」。
4、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現在…我其實已經下了○○賣單,然後那個○○,
然後○○,我在看那個○○跟○○啊」。
5、109年11月6日:「受處分人:○○嘛還是…1.5個percent,然後○○0.5個percent,
然後○○0.75個percent,這是我今天做的」、「受處分人配偶:那就好啊。○○可以買
嗎」、「受處分人:我就是買○○…可以啊」。
(二)受處分人透露相關持股部位:
1、109年7月8日:「受處分人配偶:○○你幾%了」、「受處分人:2%」。
2、109年8月13日:「受處分人:你知道我現在的做法是,…○○反正就是10幾%嘛,然
後○○是4點多%,然後○○是2%半,其他的就是……○○跟○○就是維持2%,可是像
什麼○○啊、○○啊、○○啊,我都把它降到1%左右。…像○○我現在只剩1.2,○○我
只剩下1欸」。
3、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再出的話,就是○○會降到0.5,然後○○就會出清
這樣子…」、「受處分人配偶:那你○○剩多少」、「受處分人:0.8。」。
4、109年11月11日:「受處分人:我現在就是○○有1.6嘛,然後○○0.7嘛」。
5、109年12月10日:「受處分人:我今天就賣了一點○○跟○○,就這樣…然後○○昨
天就有賣了,所以○○現在剩0.8,○○今天減0.5,剩0.5,然後○○本來1.8,降0.6」
。
四、綜具前述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上開違規情事足以影響施羅德投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真精彩 抓不勝抓 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案
所以還是乖乖買ETF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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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675號
受處分人:皮○○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羅德投信)停止受處分人3個
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事實: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人
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有以施羅德投信電話透露其所管理之○○帳戶或所協管之
○○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予他人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
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
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
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及第104條所明訂。
二、次按「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及「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受益
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
項所明訂。
三、經查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登錄為施羅德投信之業務
人員,於109年7月至109年12月間以施羅德投信電話與其配偶通話之內容有透露其所管理
之○○帳戶或所協管之○○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
項規定:
(一)受處分人透露相關股票投資:
1、109年7月20日:「受處分人:我就把所有該賣的拿出來賣啊,就是有破千的都給它拿
出來賣一賣啊,什麼○○啊、然後○○啊、然後…○○啊、○○啊、然後○○啊、○○啊
、然後○○啊、○○啊。全部都拿出來賣,就每個都賣個0.5、0.3、0.5」。
2、109年8月17日:「受處分人配偶:○○剛開就漲停」、「受處分人:對阿。我是有開
,我開219塊,但也是買不到…然後我有買○○啊」。
3、109年9月3日:「受處分人:因為那個○○他買那個○○,…,所以我單子丟出去的
時候已經10點左右,…,我本來是設價是設147,我想殺狠點設150,結果丟進去之後,才
買了7個percent,它就漲停了」。
4、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現在…我其實已經下了○○賣單,然後那個○○,
然後○○,我在看那個○○跟○○啊」。
5、109年11月6日:「受處分人:○○嘛還是…1.5個percent,然後○○0.5個percent,
然後○○0.75個percent,這是我今天做的」、「受處分人配偶:那就好啊。○○可以買
嗎」、「受處分人:我就是買○○…可以啊」。
(二)受處分人透露相關持股部位:
1、109年7月8日:「受處分人配偶:○○你幾%了」、「受處分人:2%」。
2、109年8月13日:「受處分人:你知道我現在的做法是,…○○反正就是10幾%嘛,然
後○○是4點多%,然後○○是2%半,其他的就是……○○跟○○就是維持2%,可是像
什麼○○啊、○○啊、○○啊,我都把它降到1%左右。…像○○我現在只剩1.2,○○我
只剩下1欸」。
3、109年10月13日:「受處分人:我再出的話,就是○○會降到0.5,然後○○就會出清
這樣子…」、「受處分人配偶:那你○○剩多少」、「受處分人:0.8。」。
4、109年11月11日:「受處分人:我現在就是○○有1.6嘛,然後○○0.7嘛」。
5、109年12月10日:「受處分人:我今天就賣了一點○○跟○○,就這樣…然後○○昨
天就有賣了,所以○○現在剩0.8,○○今天減0.5,剩0.5,然後○○本來1.8,降0.6」
。
四、綜具前述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上開違規情事足以影響施羅德投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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