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優惠期證明文件 - 專利

By Yedda
at 2011-08-28T12:08
at 2011-08-28T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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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打的東西比較多 所以用回文的方式比較好看..
關於P大建議打電話去問審委 這部分 我想我前同事應該會去做
畢竟這是很基本的.. 技能? (咦?) 所以我就沒有特別指出來
我也知道 審查官們都很nice 每個都是美女或帥哥
一般來說不會為難發明人的 (逃走~
不過還是應該要有其他備案就是了
另外關於t大的建議 我想我可能沒說清楚 讓t大誤會了
基本上4/12那次的公開內容 跟之前的內容一樣
段落和標點符號一字不差 所以我會才會想以再次公開為理由來答辯
依t大的意思來說 只要能證明4/12和前次公開的內容一樣 就可以克服這次核駁嗎?
我覺得即便兩次公開的內容一樣 審查委員也是可以不接受4/12為再次公開
因為 專利法 實行細則 或審查基準都沒有指出
"兩次公開的內容相同, 後者得視為再次公開"
所以 我前面的文章才會說 有點心虛
如果t大願意指出哪邊有規定 "兩次公開的內容相同, 後者得視為再次公開"
小弟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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