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曄收購案 作為投資人提告大聯大的可能性 - 股票

Table of Contents


大聯大在11/12宣布用45.8元新台幣收購文曄,當時的成就條件只有參與應賣股分數量已

達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5.0%。

大批投資人(包括我)由於相信大聯大的收購承諾於是買進文曄的股票打算參與應賣讓大聯

大收購。


而大聯大卻在12/4又發了一個公告,除了延長收購時間外,新增了一個對收購不利的限制

性條件: "得要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報",本收購案才宣告成就。

意思是萬一公平會認定本件交易需要申報,大聯大聲稱就可以不進行已承諾之收購。


大聯大在11/12首次提出公開收購書時,並沒有列出這一條 需公平會認定的相關條件。

並在第一次公開收購的法律意見書裡表示:"關於有無必要依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向公平會
申報,經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出具意見,
認為不符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定結合的態樣,無須事前申報。"

但大聯大卻在12/4的公告裡新增了這個有可能提高收購失敗機率的條件,等於讓投資人單

方面多承受了"公平會決議的結果是否順利"這個風險。


這非常不合理且應該要是違法的!!


按照現行的公開收購法規: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7-1 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
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

從法規內容應可判斷,公開收購法規的立法精神應該是,收購方若要更改收購條件,只能

把條件變好而不能變差: 像第一點:收購價格可以調高不得調降、第二點:預定收購數量可

以增加不可降低、第三點:公開收購期間可以延長不可縮短。(像這次大聯大在12/4就宣布
延長收購期間50天)


而本次大聯大宣布新增的"需公平會審核認定本交易無須申報,才進行收購"的條件,顯然

是把收購條件變差了,增加了收購失敗的可能性。 應該違反了上述法條的"四、其它經本

會規定之事項"!

然而我上周去電金管會詢問此案時,金管會在電話裡給我的官方回答卻是,大聯大新增這

個條件並沒有違法,因為大聯大並沒有調降收購價or降低收購數量or縮短收購期間。


我問金管會的承辦說那第四點"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呢? 這一條不就是讓金管會有自主

裁量的空間嗎?

金管會承辦回覆說:要用這一個第四點來裁決必須要之前有函釋,由於目前沒有先例故也

沒有函釋,所以無法用這個第四點來裁決。


我覺得這十分的荒謬....

所以金管會的意思是,只要"沒有降低收購價格、沒有降低收購數量、沒有縮短收購時間"

,收購方就可以任意加入其它限制性收購條件嗎?

那今天大聯大是不是也可以新增條件說"要等中國大陸反壟斷局核可,他才要進行已承諾

之收購"? 或誇張一點講,他甚至可以新增"要等公司董事長的老婆下個月生出兒子,他才

要進行已承諾之收購"這種條件。反正這個條件也沒有降低收購價格or降低收購數量or縮

短收購時間....

若這樣搞都沒有違法違規,整個公開收購法規豈非如同兒戲?


若這樣搞都沒有違法,將來是否可能會有不肖人士循大聯大此例來坑殺投資人謀取私利。

例如若某不肖人士手上有非常多某公司的股票,那他只要準備好夠大額的收購保證金,

對市場宣布要大幅溢價收購某支股票,等該股票被想參與收購的投資人不斷買進大幅上漲

時,趁機將手上的股票用高價倒貨給一般投資人,甚至再反手放空,然後再學大聯大這樣

突然新增限制性條件,無論是讓收購失敗,或是讓市場認知收購風險增加導致投資人

恐慌賣出、股價大幅下跌,不肖人士藉此從中牟利。如此行為,與詐欺何異?

若這樣都沒有違法,那台灣金融市場的公開收購豈非成了合法詐騙的溫床?



我有去區公所問過免費法律服務諮詢的律師,這樣是否可以對大聯大提告

律師是跟我說應該可以告告看違反證交法or詐欺


故也特此來stock版詢問版友,提告是否可行and是否還有其他受害投資人有意願提告甚

至打集體訴訟(?)跟大聯大求償!

或是有法律專業的版友願意熱心補充意見也都隨時歡迎!

--

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9-12-21
沒成在說吧
乾脆連出法律意見書的事務所一起告,他們說不用申報
Andy avatarAndy2019-12-22
法律是有錢人玩具 你錢夠多就能玩 贏的機率不大就是
Zanna avatarZanna2019-12-22
金管會明確告知因這條件收購不成就的話會協助投資人
提告 投保中心會介入 我會求償 我42張不收的話我
一定告 不用擔心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12-25
12/12前參加收購的 都蠻有保障的
Ida avatarIda2019-12-26
反正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你不吉也會有一個幾十張的
一起當分母 有吉有機會
Annie avatarAnnie2019-12-29
投保中心 這單位廢到笑 別幻想他能幫你什麼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0-01-01
我11/26買進的!!
John avatarJohn2020-01-02
廣運哥請息怒~~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01-06
其實那一條有加沒加還不是一樣,因為公平若會認定要
申報,他就算沒加這個條款收購也是失敗阿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0-01-10
我樂陞案委託投保中心 中信有賠償損失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1-10
i大不對..最多是要求大聯大在公開市場賣掉股份
Yedda avatarYedda2020-01-12
恢復到原本的樣子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01-15
對,就算收購後公平會不准,也是事後要求大聯大出清
持股
Agnes avatarAgnes2020-01-15
有沒有違法不是金管會決定 要法官說了才算 問題是
誰要花錢請律師去告
Damian avatarDamian2020-01-16
要開粉絲團嗎? 成立文嘩自救會?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01-19
倒是支持以後要求公開收購都要先送投審會和公平會認
定才能開始
Agnes avatarAgnes2020-01-20
看這些人還有什麼把戲
Ethan avatarEthan2020-01-21
股市第一重風險管理,不要把希望放在別人身上 請問
樂陞案最後有拿回來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1-25
金管會目前對收購辦法第7條的解釋沒什麼問題啊,第4
點也不是直接解釋成給金管會裁量空間,金管會也是要
有明文規定禁止公司增加這樣的條件,你才能依第4點
說大聯大的做法違法。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1-28
樂陞案有繳證交稅可立法請求納入證交法保護內拿回錢
Zora avatarZora2020-01-31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就是金管會"以前已經"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2-04
樂陞那個中信的錢不叫賠款 叫捐款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2-04
有說不行的事項 不是之後的裁量權 之後的新規定理論
上應該不朔及既往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2-08
投保中心都公務員 打贏打輸 對他們都沒差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0-02-08
至於你舉例不肖人士那段,可能有違反證交法操縱股價
投保中心員工什麼時候是公務員了XDDD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2-10
樂陞中信那個真的要算是企業形象捐款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2-15
免費諮詢你也信 公平交易法應該申報未申報的效果有
研究過?
Hedda avatarHedda2020-02-16
樂陞案有繳證交稅可立法請求納入證交法保護內拿回錢
Xanthe avatarXanthe2020-02-21
如果是應申報未申報的情況,公平法39條主管機關本
來就可以禁止結合,嚴格來說這不是新增條件,是本
來就必須遵守的只是文曄認為應申報大聯大認為不用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2-23
會收購成功啦。失敗再來提告就好。
Doris avatarDoris2020-02-23
這能告的成嗎
Hedy avatarHedy2020-02-25
某f每篇都在該該叫,能不能結果出來再該阿?
Susan avatarSusan2020-02-29
許金龍表示:幹,不早講。原來可以這樣
Yedda avatarYedda2020-02-29
當初我就叫人頭公司百尺竿頭在收購截止前
新增一個條件:2. 檢調單位出具本公司無炒股之認定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0-03-03
把他拖到收購截止日之後,就自然破局安全下莊啦
許金龍表示....幹,這麼大的漏洞居然沒用上。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03-05
不要急等不成,絕對告到底。還有cmoey跟mob論壇那
邊超多人
Jacky avatarJacky2020-03-05
持續吸籌碼!安啦!
Queena avatarQueena2020-03-07
可惡的大聯大以及垃圾文曄老闆
Ivy avatarIvy2020-03-11
第四點不是這樣用的
Ingrid avatarIngrid2020-03-14
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阿就沒規定阿
Enid avatarEnid2020-03-14
1-3條也沒違反 結果你自己下了一個結論
叫做條件不能變差???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0-03-17
總之法規現在洞很大,有仲琦的趕快應賣吧,不然下
禮拜延長到選舉完,新增郭台銘當總統才成就..那就好
玩了
Elvira avatarElvira2020-03-17
公家機關 不要用電話問 用email問 留於昆明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3-19
法條就是這樣,沒說不行的就不代表不行。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03-21
其實我也覺得收購會成 大聯大收購才是對他最有利的
沒有必要賭上企業形象和未來不收 只是這新增條件
真的很靠北 雖然法理上絕對站不住腳 但公開收購法
Andy avatarAndy2020-03-22
制還是要預先防堵 省得大家提心吊膽 公開收購制度
變得不安定 大家無法信賴
Yedda avatarYedda2020-03-23
收購成功,問題最低,爭議最少。 過年後就知道了
Mary avatarMary2020-03-26
無論收購與否,半途加條件這點主管機關應解決
Linda avatarLinda2020-03-29
不然新例一開,未來公開收購的漏洞就太大,易被玩
Oliver avatarOliver2020-03-31
公開收購有證交稅應請求立法納入證交法保護
Irma avatarIrma2020-03-31
突然覺得最有可能的版本是公平會到期前也不會回應這
需不需要申報,公務機關還會讓民企定表時間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