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受款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 -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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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一個關於支票的問題

假設有一張劃線支票記載受款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因為票據行為是單獨行為
所以即使該張支票沒有禁背,此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法單獨將這張支票背書給他人
以上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是如果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想要將這張支票存入自己在金融機構的帳戶
在提示的時候,會被要求在支票背面簽名(背書?)
這個行為是不是屬於背書的一種?
又限制行為能力人能不能夠有效作成這樣的行為呢?

以實際的例子而言:
某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郵局以提款單請求郵局開立以郵局為付款人,某甲自己為受款人的業務支票
復持該張支票至臺灣銀行提示,在支票背面簽名後存入帳戶
這樣的過程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的呢?

又如果法律上可能有問題的話
那麼有些學校退費或稿費等等的都會開支票給未成年人
實務上都會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

還請大家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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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5-12
得利益之限制行為人當然可以
Mary avatarMary2020-05-14
--(題外話)--我想到國中時領市政府獎學金還要家長簽名讓
我代領(家長授權學生代為領取學生的獎學金)。合作社獎學
金就不用簽這個。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5-17
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