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退稅 國稅局判賠600萬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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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置退稅 國稅局判賠600萬


■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退稅案,將5000多萬元退稅支票寄到遠紡舊址被退回後就擱
置,2年後經遠紡主動查詢才重開退稅支票。最高法院判決國稅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
償遠紡的600多萬元利息損失,全案確定。
這是國內第一件因國稅局遲延退稅被法院判決確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過去稅捐
機關認為納稅義務人必須先請求退稅,稅捐機關才有退稅義務;但最高法院指出,退稅
是稅捐機關的法定義務,不須當事人請求就應「主動」辦理。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遠紡79年及81年的營所稅申報,於84年底及85年初,核定共應退稅
5526萬多元,退稅支票卻寄到遠紡的舊址,結果被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

雖然遠紡在82年11月搬遷新址,就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地址登記,但國稅局收到被退回
的支票後,未進一步處理,直到87年7月間遠紡向國稅局查詢退稅事宜,國稅局才於同年
8月重開退稅支票給遠紡。

遠紡認為退稅支票遲延2年8個月才給公司,讓公司損失這二年多的利息600多萬元,向法
院起訴要求國家賠償。

國稅局辯稱,國稅局的退稅義務須納稅義務人主動請求退稅後才發生,遠紡的退稅請求
權在82年結算申報屆滿就可以請求,遠紡自己怠於行使權利,直到87年7月才提出退稅查
詢,國稅局沒有疏失。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稅捐機關就核定稅額後辦理退稅,屬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的行
為,這是國稅局的法定「作為」義務,應主動為之。

國稅局的退稅支票被郵局退回後,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的送達規定,應先向戶政機關
查明,如無著落,則公示送達,國稅局「怠於執行職務」,致遠紡損失2年多的利息。最
高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後,國稅局聲請再審,最近被駁回。

【2005/07/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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