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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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 p.2-3-13

「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我自己感覺
這種公開文獻對於日後的申請案來說
應該還是可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那麼,從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中排除這種公開文獻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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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3-31
基於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的人有機會拿到專利權
先申請的人要放棄 也讓沒先搶到的人有機會
Hedy avatarHedy2013-04-01
大概是這樣吧
Yuri avatarYuri2013-04-03
兩種文件的"公開日"不同
Irma avatarIrma2013-04-07
兩者的撤回時間差三個月 沒什當不當然
Iris avatarIris2013-04-10
畢竟雖然是公開 但其實是算公開前撤回
Eden avatarEden2013-04-11
法規定公開前撤不能用 就算公開也是公開前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4-16
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解釋來看
Emily avatarEmily2013-04-20
撤回法律效力為自始不存在 既不存在自然無法當前案(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