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基準 p.2-3-13
「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我自己感覺
這種公開文獻對於日後的申請案來說
應該還是可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那麼,從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中排除這種公開文獻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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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我自己感覺
這種公開文獻對於日後的申請案來說
應該還是可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那麼,從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中排除這種公開文獻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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