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 銀行
By Donna
at 2011-06-27T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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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
--
Ref. http://tinyurl.com/65w6ajj
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2011/06/27 14:26:00(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
http://www.cna.com.tw/WebPhotos/FirstNews/201106/20110627150949.jpg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圖為台北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
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姓女子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
路附近騎樓下,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1張面額
3萬元,5張共計2億多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由台新銀行派襄理取回,還送了1份禮物給張女
表示謝意。不過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
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銀行拒絕,雙方鬧
上法院。
銀行反駁,張女無法證明曾拾獲台新銀行的本票,自然無法證明請求報酬的金額,主張張
女無權請求報酬。但法官傳喚當時出面領取遺失物的銀行襄理作證,認定張女確實撿到5
張面額共計2億多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認為,本票遺失後,銀行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
,宣告拾獲者喪失本票財產權。且撿到票據與撿到金錢不同,因此張女撿到面額2億多元
的本票,等於是僅取得法定前3個月的利息錢。
法官認定,本票前3個月的利息約為200多萬元,再按民法規定給予3/10的報酬,也就是75
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女7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1000627
--
Ref.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423139.shtml
拾獲2億本票 銀行被判付75萬賞金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2011.06.27 02:52 pm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面額2億多元的本票,還給銀行,並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
向銀行請求十分之三即6000萬元的報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女只能請求銀行將本票聲
請除權前3個月的利息錢,上午判決台新銀須給張女75萬元。
換句話說,張女雖然撿到2億多元的本票,實際上,銀行也有權利讓本票止付,她所取得
的財產權,僅止於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前、法定3個月期間內的利息錢約250萬元,因此,張
女可以取得的報酬是250萬元的十分之三即75萬元。張女還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書指出,張女於88年間在台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的騎樓,撿到由台新銀行開
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票面值為5000萬元,另一張為3萬元,總計2億零3萬元。
撿到本票後,張女聯絡台新銀領回,行員第二天領走,並附贈張女一份謝禮,不過,張女
領了禮物後,認為還可以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請求物品價值十分之三當報酬,向台新
銀主張要索取6000萬元作為報酬,97年間,她找銀行攤牌被拒,雙方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台新銀否認張女撿到本票,反告她侵占遺失物罪,法官傳喚當時送禮的行員
,證明張女撿到本票後,隨即通知銀行,沒有侵占遺失物的意圖。
法院審理指出,本票遺失後,遺失本票的銀行可以依照「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民
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對本票做出除權判決,免除掉本票上顯示的財產權利,讓銀行免於付
出票面金額的2億元,張女的報酬計算基準,是本票聲請除權程序所衍生的利息錢250萬元
,而非2億元本錢。
【2011/06/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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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2011/06/27 14:26:00(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
http://www.cna.com.tw/WebPhotos/FirstNews/201106/20110627150949.jpg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圖為台北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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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
3成報酬。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
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姓女子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
路附近騎樓下,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1張面額
3萬元,5張共計2億多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由台新銀行派襄理取回,還送了1份禮物給張女
表示謝意。不過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
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銀行拒絕,雙方鬧
上法院。
銀行反駁,張女無法證明曾拾獲台新銀行的本票,自然無法證明請求報酬的金額,主張張
女無權請求報酬。但法官傳喚當時出面領取遺失物的銀行襄理作證,認定張女確實撿到5
張面額共計2億多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認為,本票遺失後,銀行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
,宣告拾獲者喪失本票財產權。且撿到票據與撿到金錢不同,因此張女撿到面額2億多元
的本票,等於是僅取得法定前3個月的利息錢。
法官認定,本票前3個月的利息約為200多萬元,再按民法規定給予3/10的報酬,也就是75
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女7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1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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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2億本票 銀行被判付75萬賞金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2011.06.27 02:52 pm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面額2億多元的本票,還給銀行,並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
向銀行請求十分之三即6000萬元的報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女只能請求銀行將本票聲
請除權前3個月的利息錢,上午判決台新銀須給張女75萬元。
換句話說,張女雖然撿到2億多元的本票,實際上,銀行也有權利讓本票止付,她所取得
的財產權,僅止於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前、法定3個月期間內的利息錢約250萬元,因此,張
女可以取得的報酬是250萬元的十分之三即75萬元。張女還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書指出,張女於88年間在台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的騎樓,撿到由台新銀行開
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票面值為5000萬元,另一張為3萬元,總計2億零3萬元。
撿到本票後,張女聯絡台新銀領回,行員第二天領走,並附贈張女一份謝禮,不過,張女
領了禮物後,認為還可以依民法拾得遺失物規定,請求物品價值十分之三當報酬,向台新
銀主張要索取6000萬元作為報酬,97年間,她找銀行攤牌被拒,雙方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台新銀否認張女撿到本票,反告她侵占遺失物罪,法官傳喚當時送禮的行員
,證明張女撿到本票後,隨即通知銀行,沒有侵占遺失物的意圖。
法院審理指出,本票遺失後,遺失本票的銀行可以依照「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民
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對本票做出除權判決,免除掉本票上顯示的財產權利,讓銀行免於付
出票面金額的2億元,張女的報酬計算基準,是本票聲請除權程序所衍生的利息錢250萬元
,而非2億元本錢。
【2011/06/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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