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關於稅的小問題想請教:
去年(103)父親生大病,骨折+腹主動脈瘤破裂,救回一條命,
醫藥費這邊我花了20萬元左右。
父親重大傷病自然是不可能有收入,是我這邊協助撫養。
只是我從來沒遇過列舉扣除額的情況,
因為父親未滿60歲,要證明去年的撫養情況,
除了醫院的繳費單據、我的身份證印章,還有什麼需要攜帶的嗎?
(父親的身份證印章要嗎?)
要請父親本人也一起去國稅局嗎?
然後,由於我本人用列舉扣除額不划算,
可以我本人用標準扣除額、父親的撫養部分用列舉扣除額嗎?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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