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 其他親屬 問題一問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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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說明裡面有一向其他親屬的撫養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
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的
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
關審查: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
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
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有問題的是伯、姪、孫、甥、舅,那表姪堂姪那些也算嗎?
像是我爸爸的哥哥的兒子的兒子,或是爸爸的哥哥的女兒的兒子...

這樣也能撫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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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08-05-02
要舉證實際扶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