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綜所新手,我想請問一下如果納稅人捐贈給宗親會可否作為列舉扣除呢
覺得奇怪的地方是因為納稅人的配偶本身就是這宗親會的總幹事(負責人)
且這個宗親會的理事長跟納稅人似乎有親屬關係
再來捐贈金額約15萬元。
怎麼看就覺得這件捐贈感覺怪怪的,因為看了該年宗親會的結算申報書並沒有其他的收入
所有收入來源就是這15萬元,至於費用則用在三個地方
一是總幹事(即納稅人配偶)的薪資,再來是租金
(納稅人提供房子,有查過這宗親會的住址即納稅人的戶籍地)
另外就是購買茶葉為宗親會的費用(有開收據,抬頭直接開給宗親會,可是開收據的
是納稅人父親開的茶行)
那這種捐贈可否把他剔除呢,若可,要剔除的理由是什麼?!
沒有辦法提供資金流程嗎,宗親會這也提供不出帳冊來看。
但它確定是有合法立案證書,那依所得稅法對捐贈公益團體的規定感覺也只說
是合於民法規定的就可以了,那這樣還能剔除掉嗎!因為確實也是合規定立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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