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款以一次貿易所得收據領回是否合法?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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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A是學校單位裡面的社團幹部

B捐贈該社團十萬元供購買器材使用

C跟A都是學生 是好朋友且同一社團

A購置該器材時為購買C的二手器材 但因為向學校領款需要收據

因此請C開立個人領據 為一次臨時貿易 就所查資料是不需要繳稅

然後A向學校申請這十萬的捐款支付給C

以上似乎一切都很OK 沒有問題 是嗎?

那假若 B=C的時候 也就是這個人就是同一人

如果非常態性的收入 似乎倒也沒問題?

如果是常態性的 是否就涉嫌有洗錢+逃漏稅?

或是說 A虛設活動請B或C或其他DEF等人士來演講 再支付演講費

反正此類收入未滿十八萬為免稅額 就分散給其他雜人 這樣是不是就算是逃漏稅?

以上幾個小問題 請各位賢拜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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